来源:互联网2015-06-03 16:04:3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歙国土征告字〔2015〕5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4〕552号文件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歙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歙县2014年第1批次2014-1#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新路村一、三组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的土地位于徽城镇新路村一、三组;东至新路村集体土地,南至S215线,西为新路村集体土地,北至新路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批准红线图为准(见批准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本次征收土地面积约3.7434公顷(合56.15亩),地类为农用地。具体面积以现场实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公布的徽城镇所在乡镇级别标准执行。农用地补偿到户3600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属物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2〕120号)据实补偿给地上青苗和附属物所有人。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本次征地以货币方式实施补偿。符合失地保障条件的农民将按《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歙县人民政府或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歙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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