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骅市国土局2017-11-14 09:57:59
2017年8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征收集体土地9.4127公顷(冀政转征函[2017]254号)。批准用途:一、三、四号宗地为工矿仓储用地;二号宗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黄骅市2017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面积
1号宗地:北、东、南、西均至羊二村与羊三村农民集体争议土地。征收羊三木乡羊二村集体土地2.3684公顷。
2号宗地:北至北海路、东至华兴大街、南至国有建设用地及人民路、西至国有建设用地。征收黄骅镇后街村集体土地0.1591公顷、黄骅镇坑东村集体土地0.4924公顷。
3号宗地:北、西均至国有建设用地;东、南均至张孙村集体土地。征收黄骅镇张孙村集体土地0.5261公顷。
4号宗地:北、东、南、西均至东孙村集体土地。征收黄骅镇东孙村集体土地5.8667公顷。
三、征地补偿情况该批次征地补偿费总额为952.8075万元。
1、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该批次共4宗土地,征收土地涉及羊三木回族乡羊二村集体土地;黄骅镇后街村、坑东村、张孙村、东孙村集体土地。按黄骅市现行征地区片价标准,黄骅镇后街村、坑东村、张孙村、东孙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执行Ⅰ区片,区片价为105万元/公顷;羊三木回族乡羊二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执行Ⅱ区片,区片价为90万元/公顷。该批次土地补偿费总额为952.8075万元。其中,羊三木回族乡羊二村213.1560万元、黄骅镇后街村16.7055万元、黄骅镇坑东村51.7020万元、黄骅镇张孙村55.2405万元、黄骅镇东孙村616.0035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批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不涉及青苗补偿和地上物补偿。地上物和青苗补偿依实际清点和确认的结果计算并补偿。
四、安置办法该批次征收的土地涉及人员安置均采用货币安置。
五、该批次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第1、2、4号宗地所有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第3号宗地所有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变更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黄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黄政征告字[2017]006号
2017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9879公顷(冀政转征函[2017]482号)。批准用途:一号宗地为特殊用地;二、三、四号宗地为工矿仓储用地。
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黄骅市2017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面积
1号宗地:北、东、南、西均至大科牛村集体土地。征收齐家务乡大科牛村集体土地0.2800公顷。
2号宗地:北、东、西均至东孙村集体土地;南至东孙村集体土地及黄骅市交通G(307)绕城线。征收黄骅镇东孙村集体土地0.3633公顷。
3号宗地:北、东、南、西均至故县村集体土地。征收常郭镇故县村集体土地0.6217公顷。
4号宗地:北、东、南、西均至故县村集体土地。征收常郭镇故县村集体土地0.7229公顷。
三、征地补偿情况该批次征地补偿费总额为174.6129万元。
1、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该批次共4宗土地,征收土地涉及齐家务乡大科牛村集体土地、黄骅镇东孙村集体土地、常郭镇故县村集体土地。按黄骅市现行征地区片价标准,黄骅镇东孙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执行Ⅰ区片,区片价为105万元/公顷;齐家务乡大科牛村集体土地、常郭镇故县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执行III区片,区片价为84万元/公顷。该批次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74.6129万元,其中,1号宗地征地补偿费23.5200万元、2号宗地征地补偿费38.1465万元、3号宗地征地补偿费52.2228万元、4号宗地征地补偿费60.7236万元。其中2、3、4号宗地已按规定拨付了征地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批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不涉及青苗补偿和地上物补偿。地上物和青苗补偿依实际清点和确认的结果计算并补偿。
四、安置办法该批次征收的土地涉及人员安置均采用货币安置。
五、该批次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第2、3、4号宗地所有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第1号宗地所有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变更登记。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黄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黄政征告字[2017]007号
2017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转用征收土地0.1246公顷(冀政转征函[2017]431号)。批准用途:用于新立村35KV变电站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立村35KV变电站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面积该项目位于吕桥镇境内。转用征收吕桥镇新港村0.1246公顷。
三、征地补偿情况
1、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该项目征收吕桥镇新港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按黄骅市征地区片价标准,执行III区片,区片价为8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0.4664万元,全部为新港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不涉及青苗补偿和地上物补偿。地上物和青苗补偿依实际清点和确认的结果计算并补偿。
四、安置办法该项目征收的土地涉及人员安置均采用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推荐阅读:什么是土地征收?征前程序和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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