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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出台,加大税费优惠免收确权等登记费和工本费

来源:南丹县政府2018-05-10 10:33:19

为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南丹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南丹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将加大税费优惠,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登记费和工本费,免征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

关于印发《南丹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办〔2018〕30号

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为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组织基础,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能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覆盖。每个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下同)设立和发展一个具有发展活力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下同),培育一个带动集体经济发展的经营主体,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个覆盖60%以上家庭户的产业。

(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稳步增长。力争到2018年底,每个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其中贫困村达到3万元以上);到2020年,每个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二、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支持村集体设立村民合作社,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村民合作社管理和运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工程施工队、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等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的职能作用,鼓励开展“社村共建”,构建基层经营服务组织新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供销社、农业局、工商质监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参与)

(四)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造血”功能。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集体资源,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工业、商业项目,经营所得按股分红。支持城镇附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资产,获得财产性收入。(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局、工商质监局、民政局等参与)

(五)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组织班子,强化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导,全面实行依法选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充分发挥驻村干部、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的协助指导作用。加强村级基础工作,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各部门要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县委组织部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六)强化财政支持。县财政要加大对贫困村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好上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贫困村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集中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整合现有涉农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建立消除薄弱村的兜底保障制度,2018年每个村安排50万元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017年已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建设资金的贫困村除外);要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贷款贴息力度,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支持。对政府拨款、财政扶持和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县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

(七)加大税费优惠。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部门要给予费用优惠。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登记费和工本费。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县地税局牵头,县物价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民政局等参与)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优化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参股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简化审批手续、贷款利率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原则上应比基准利率下浮20%左右。促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扶贫资金互助会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兴办的经济实体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局、农村信用联社等参与)

(九)建立村级集体经济信用体系。推进金融诚信建设,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建立县乡信用体系。鼓励对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对资信良好的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经评定后可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县金融办牵头,县农村信用联社、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五、创新项目扶持方式

(十)政府投资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倾斜。政府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重点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倾斜,共同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对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在支农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农业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十一)创新涉农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除公益性项目外,对县发改、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投入农村用于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建成后可统一交由村集体持有和管护。对县财政支持的5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益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管护主体。积极争取自治区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对市场前景好,村集体缺乏开发实力的项目,鼓励和支持采取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股份合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扶贫办等参与)

(十二)提高项目建设服务质量。涉农项目审批部门对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或经营项目,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相关部门要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项目审批环节中涉及的中介服务。(县发改局牵头,县直各有关部门参与)

六、落实用地和水电政策

(十三)落实好用地政策。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落实村集体经济发展所需用地。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所得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实施留用地政策安排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的房产和建设用地,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允许以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

(十四)加大用电用水优惠。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要确保满足用水用电需求;财政扶持资金可以用作光伏、水电开发的资本金,引入外来企业建设的,可作为股份按持股比例取得收益;对集体兴办或参股的光伏、水电站所发电量,电网企业应优先收购。(县水电公司、水务公司)

七、创新村级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十五)创新经营机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和财政扶持资金等,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参股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较好的工商企业。支持多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委托财政部门管理,基金产生的收益作为村集体收益。深化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探索资产项目化经营,与其他经济主体或集体成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丰富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开发办等参与)

(十六)规范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和资源发包程序,加强农村集体合同鉴证工作。落实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原则上实行“村账乡管”,加强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抓好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坚决杜绝村级行政性公务接待支出。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防止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产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显失公平公正等损害集体利益的发包合同,依法进行纠正和规范。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主体责任,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可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不善、造成资产资源流失的,严肃追责问责。按规定配齐配强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落实其基本工资报酬和待遇。(县财政局牵头,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

八、方法步骤

(十七)调查研究,找准路子。各乡镇要详细了解各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逐村研究,摸清当地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和薄弱村底数,列出年收入5万元以下薄弱村清单,因地制宜分年度逐村制定发展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全面总结发展较好村的经验做法,分析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寻求加快发展的对策路子,创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直联系单位参与)

(十八)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开展精准帮扶,“一村一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支持项目、发展计划、经营团队等,组织实施情况按要求向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村要按照乡镇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分步抓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一要科学制定方案。各村要结合村情、 民情,坚持因地制宜,形成符合各自特点的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二要细化目标任务。各村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任务指标分步排出时间表,并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项目都有人负责把关。三要分步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坚持分类指导,对有项目、发展好的村,要突出提档升级,加强规范管理;对无项目的“空壳村”,要帮助找路子、跑项目、抓发展。结对后盾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帮助结对村找准发展集体经济的项目、路子,并提供指导帮扶。(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直联系单位参与)

(十九)总结推广,完善机制。各乡镇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培育典型,大力宣传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好思路、好项目、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全县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要结合实际,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村级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直联系单位参与)

九、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强化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与服务。(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紧密协作,各司其职,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定期召开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重要问题、重大事项,汇报实施过程取得的重要成果,为县委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县委宣传部要加大对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帮扶部门要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帮扶重点,帮助引进产业项目,解决资金困难,增强村级集体的“造血”功能。县旅游、农机、工信、住建、水利、核桃等部门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扶持、产业开发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县交通运输、环保、科技、税务、金融、工商质监、工会、纪检监察、审计、工商联、法制、统计、档案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抓好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二)建立奖惩机制。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建立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年度任务未完成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集体进行奖励,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允许各村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提取奖励资金,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农业局、财政局等参加)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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