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州区政府2018-05-09 14:49:31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河池宜州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规定的通知。其中自建房因旧房重建,规划调整需占用零星国有土地的,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20㎡以下的,授权区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占用零星国有土地5㎡以下的(含5㎡)按宜州区基准地价全额收取,5㎡以上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文件,以评估价全额收取。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州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规定的通知
宜政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河池市驻宜各单位:
现将《宜州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宜州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补交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规定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规定。对宜州区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现将土地出让金缴纳类型和标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个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为简化办理流程,土地登记面积在200㎡以上(含200㎡)的宗地在不改变原有土地利用条件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批;200㎡以下授权由区国土资源局先行审批,并于年底一次性将先行审批的宗地汇总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土地出让金标准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条 自建房因旧房重建,规划调整需占用零星国有土地的,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20㎡以下的,授权区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占用零星国有土地5㎡以下的(含5㎡)按宜州区基准地价全额收取,5㎡以上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文件,以评估价全额收取。
第三条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地上房屋重建,经住建部门规划后,规划新建房屋移位需使用原登记范围外新增国有土地的,新增面积可与原已登记但规划后未能再使用的面积按照同等年限,同等面积进行调换(如新增面积少,原面积多,等量调换后,新增面积视为出让,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调换后仍多出不能使用的原登记面积不再进行补偿;新增面积多,原面积少,不足以等量调换的,则对多出的新增面积按照本文规定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为处理原宜州市2011年12月前土地登记中存在的“受让”类型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发生转让并登记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不同时间段分阶段处理。
(一)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之日起至1996年12月间发生转让,已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金”的均视为已足额缴纳土出让金,不再另行收取。未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金”但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的,按1996年基准地价4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年限从该宗地第一次转让时起算。
(二)1997年1月至2005年7月间发生转让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如再次发生转让、抵押行为,因该阶段已实行1996年基准地价,按1996年基准地价40%进行测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996年基准地价40%—原已缴纳的收益金,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年限按第一次转让时间起算。
(三)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间转让并领取了土地证的,如再次发生转让、抵押行为,因该阶段已实行2005年基准地价,需按2005年基准地价40%进行测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005年基准地价40%-原已缴纳的收益金,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年限按第一次转让时间起算。
第五条 房改房转让、抵押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精神,按上市交易时基准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抵押时,在2011年4月12日《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1〕36号)印发前,已取得房改部门建房批准的按上市交易时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在2011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房改部门建房批准的,按照土地分摊面积的同一时点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条件评估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因政府拆迁安置或征地安置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时,仍依照《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州市办理城区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手续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78号)文件优惠标准执行。
本规定由宜州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今后有新的文件政策出台,再依据新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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