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2016-03-17 10:50:4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土委会2014年第十三次主任会议精神,决定对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及相关税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等相关费用。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综合价标准:一类地区100万元/亩,二类地区80万元/亩,三类地区60万元/亩。地区分类仍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05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9号令)但具有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一律不分类别,按100万元/亩征收。
四、下列建设项目免收划拨价款,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土地征收、拆迁、报批等费用:
(一)政府直接投资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乡镇卫生院用地;
(二)政府性投资的道路、交通、水利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三)政府性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四)政府性全额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拆迁还建房、公租房、廉租房等);
(五)军事用地、政府性投资建设的特殊用地(宗教、监教、殡葬等)及慈善用地(养老院、福利院等)。
对政府投资的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土委会决定划拨价款标准。
五、符合上述范围且已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但尚未缴纳划拨价款的建设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
六、2013年3月11日前,由市、区政府批准并由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在自行支付土地征收、拆迁、报批等费用后,用地不执行划拨价款综合价标准。
七、划拨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缴纳标准开具缴款通知书,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经市土委会批准须缴纳划拨价款的项目不再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财政部门按30元/平方米标准在划拨价款中提取;按规定不需缴纳划拨价款的项目须在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缴纳标准开具告知函,用地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
九、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征地补偿、土地报批等土地取得成本变化状况,市政府将适时调整土地划拨价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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