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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2018-05-09 08:40:50

为了规范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8年4月26日,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

文件中就被征收人购房、政府直管公房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问题给予详细解决办法。

关于被征收人购房问题,文件规定,征收部门应将年度征收计划及被征收房屋明细函告知房管部门,并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手续。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条例”)的征收,工作实行清单制,各辖区征收部门应将项目及时报备给市级主管部门。文件中指出,被征收人符合“条例”的,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两年内可作为购房凭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手续办结期限内均可作为购房有效凭证。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经辖区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为合法的认定结果,或在被征收房屋尚未完成注销情况下,凭政府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等征收补偿凭证,按照每征收一套允许购买一套的原则购买商品住房。文件中另指出,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征收,征收部门应报市政府专题研究征收办法。

关于政府直管公房补偿问题,文件中指出,在福利分房体制下,因公共利益被征收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当征收出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与房屋承租人接触租赁关系达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规定已购买公有住房或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时,货币补偿金额将全部由被征收人获得。否则,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终止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将获得货币补偿金额的40%,房屋承租人将获得货币补偿金额的60%。

关于安置费标准调整问题,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确保被征收人平稳过渡,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其中,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将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和30元/㎡/月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1800元的按照1800元发放);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将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和3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文件提出了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地上建(构)物、附着物等的补偿办法。其中,因征收国有土地地上房屋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登记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将参照征地区片价实施补偿;地上建(构)物,附着物将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补偿;收回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回土地登记用途的市场评估与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之和实施补偿。

以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解决办法,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的补偿政策,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将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市内五区等区域实施。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被征收人购房问题

(一)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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