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呼玛县政府2018-04-27 09:04:21
为切实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呼玛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其中呼玛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林场)村屯、韩家园林业局常住户口人员均列为减免对象。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和行署民政局《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精神,推动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减免政策全覆盖的通知》(大署民〔2017〕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免除我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一、减免对象和减免项目
(一)减免对象。呼玛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林场)村屯、韩家园林业局常住户口人员均列为减免对象。
(二)减免项目。遗体车辆接运、遗体冷藏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以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二、减免程序
逝者在我县办理殡葬服务,其家属或其他负责办丧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呼玛县减免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和申请人的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呼玛县户籍群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无法联系到亲属,经公安部门同意火化的,全额减免殡葬费用。
三、审核、审批
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审批,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减免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减免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殡葬管理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齐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间。
四、资金管理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年度结算一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殡仪馆每年度末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拨付。
五、监督管理
从事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呼玛县殡葬改革资金补贴实施方案》(呼民联〔2008〕1号)同时废止。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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