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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来源:内江市政府2018-07-04 14:31:35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我市城乡群众殡葬负担,内江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对内江市户籍逝者骨灰在指定区域实施花葬、树葬、草坪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我市城乡群众殡葬负担,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内江市区域内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

(一)内江市户籍人员;

(二)非内江市户籍的在内江市就读大学、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内江市部队现役军人、非内江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在内江市居住并取得《内江市居住证》的人员;

(五)因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死亡人员;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免除项目

(一)殡仪车遗体接送费(20公里以内);

(二)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三)3天以内遗体冷藏费(含3天);

(四)20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盒;

(五)1年内骨灰寄存费(含1年);

(六)其它基本服务费(洁具袋、遗体常规消毒费、整容费、卫生纸板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免除。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丧家自行承担;丧家若自愿选择非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家自行承担。具体免除办法由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自行制定。

三、节地生态葬奖补

对内江市户籍逝者骨灰在指定区域实施花葬、树葬、草坪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资金来源渠道

内江市户籍人口所需免除及补助资金由对象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统筹解决;免除对象第(二)(三)(四)(五)(六)类别人员免除资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统筹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把惠民殡葬工作作为殡葬工作的重点,研究出台具体的惠民殡葬措施,切实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将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

(二)优化环境、规范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惠民墓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能满足低收入群众需求的低价位墓穴;督促各殡葬服务单位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扩展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规范,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对从事殡葬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办事、故意拖延办理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当事人除追回骗取资金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内府办发〔2012〕89号)自动失效。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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