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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珙县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来源:珙县2018-02-07 17:19:41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宜宾珙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对珙县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经乡(镇)政府或公墓管理机构确认,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减轻我县城乡居民丧葬负担,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210号)精神,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实施对象。

1.珙县户籍居民;

2.驻珙部队现役军人、非珙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在珙县居住并取得珙县《居住证》的人员;

4.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5.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免除项目。

1.遗体接运费;

2.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针剂式防腐费、普通和简易悼念厅费;

3.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

4.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正常死亡遗体常规化妆费);

5.1年的骨灰寄存费(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坛)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减免,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三)减免除条件。

1.符合免除条件的对象死亡后,在珙县殡葬服务机构治丧并在珙县殡葬管理所火化的;

2.符合免除条件的对象死亡后,由珙县殡葬服务机构直接运往珙县殡葬管理所火化的;

3.农村的免除对象在农村家中死亡后,由珙县殡葬服务机构运往珙县殡葬管理所火化的。

4.丧事活动不得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珙泉、巡场两地的丧事活动必须遵守《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珙府办函〔2017〕180号)相关规定,否则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对珙县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经乡(镇)政府或公墓管理机构确认,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具有珙县户籍的免除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殡葬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免除对象身份证明;

5.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6.乡(镇)政府出具的《丧事活动未违反殡葬政策的证明》。

(二)管辖。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申请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在收到免除申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核销。申请人持经乡(镇)政府审批的《申请表》,到珙县殡葬管理所、巡场殡仪中心办理基本丧葬费用免除手续。

免除对象在珙县外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和发票到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免除条件的,按珙县标准报销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四、经费保障

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经费,由县民政局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金额,报县财政局审核,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每季度据实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是县委、县政府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足额、及时划拨资金,保证殡葬服务(火化)机构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工作正常开展。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葬服务(火化)机构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2012年6月15日印发的《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珙府办函〔2012〕111号)废止。

(三)2017年9月29日印发的《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珙府办函〔2017〕18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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