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2018-07-16 10:47:33
2018年7月11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表示基本服务免费对象包括两大类,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全免。
据悉,自2011年以来,德州依据的《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部分群众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德政办字〔2011〕64号)只对全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等部分群众予以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经不适应上级要求和群众需求,亟需实施殡葬全民普惠的政策。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德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市民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包括两大类。其中,具有德州市户籍去世火化的居民可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对于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异地死亡并就地火化的凭当地殡仪馆的收费凭证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德州市居民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补贴标准。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去世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六类人员,也可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全免的惠民政策,具体为: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在德州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驻德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德州市户籍的学生;驻德部队的现役军人;本市接收的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四项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费(含馆内抬尸费和消毒费);3天内遗体存放(含冷藏)费;扒灰火化炉遗体火化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
相关规定及程序要看清
基本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属地管理,需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相应的殡仪馆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死者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具有德州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原件;对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驻德州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逝者身份证、学生证原价及复印件;对于驻德州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符合免费条件但到德州市以外的地区火化遗体的服务对象,不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全省深化移风易俗促进殡葬改革电视会议精神,现就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德州市户籍去世火化的居民。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异地死亡并就地火化的凭当地殡仪馆的收费凭证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德州市居民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补贴标准。
(二)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去世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
2。在我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
3。驻德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德州市户籍的学生;
4。驻德部队的现役军人;
5。本市接收的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含馆内抬尸费和消毒费);
(二)3天内遗体存放(含冷藏)费;
(三)扒灰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一年内骨灰寄存费。
三、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基本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属地管理,需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相应的殡仪馆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死者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具有德州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原件;
2。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驻德州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逝者身份证、学生证原价及复印件;
4。驻德州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5。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
(二)审核。相应的殡仪馆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免除。相应殡仪馆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符合免费条件但到德州市以外的地区火化遗体的服务对象,不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四、经费保障
(一)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担,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技术开发区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由死者居住地或者发现地所属区县财政承担。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火化人数,以及上年度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于每年4月底前将资金预拨到位。
次年年初,殡仪馆按照免除项目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上年度实际免除数额,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并附《申请表》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结果,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预拨资金进行结算。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基本殡葬福利化是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操作规程,确保程序严格规范。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强化对殡仪馆的监督指导,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殡仪馆收费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三)规范服务,严格操作。殡仪馆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公开公示相关政策和数据,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物价标准,认真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原《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部分群众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德政办字〔2011〕64号)文件废止。
灵寿县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基本殡葬...
关于减免呼玛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关于实施泸州市惠民殡葬免除城乡群众基...
农村殡葬改革最新消息:2018年这8...
山东沂水:殡葬全免费破解“死不起”顽...
2018年农村殡葬改革,上交棺木还能...
80个地区试点殡葬改革推行火葬,20...
湖南省农村殡葬改革暨散坟生态化治理行...
殡葬改革80个试点接近尾声!还能土葬...
2019年殡葬改革新政:还可土葬吗?...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殡葬综合改革奖补...
关于进一步深化高邑县殡葬改革的实施意...
《洪雅县推进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射洪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