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安市政府2018-04-23 17:10:02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牡丹江宁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宁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宁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宁安市房屋征收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启动征收与补偿工作
1、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确定。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年度计划,确定改建项目,责成宁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征收办)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2、征收受理审核项目。征收办根据征收条例向发改、规划、国土提出征收项目合法核准申请,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征收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核准意见。
3、发布封闭公告。市征收办依据改建项目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发布征收封闭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规划、国土、产权、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封闭公告期限为不超过一年。
二、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
4、由征收办发布调查登记通知,并组织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调查登记。
4.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照房以及低保户、残疾人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信息等情况进行登记。同时征求房屋征收意见,对征收范围内的无照房屋协调规划、执法等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理。
4.2根据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将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信息汇总后,形成《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源(户型)计划表》送达规划部门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规划设计依据。规划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计划表,编制产权调换小区的规划和房屋户型设计,并汇总房源信息表。
4.3 选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和办法按黑龙江省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一)征收办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情况简介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3日,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办组织采取多数决定或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采取多数决定方式的,由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推选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采取抽签方式选定的,应有被征收人代表参与监督。
被征收人代表所在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按征收户数比例,推举3-9人为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5、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征收办依据房屋调查和初步评估结果、产权调换小区规划平面图、户型图等项内容,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征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
三、作出征收决定
6、政府组织方案论证。市政府接到征收办上报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维稳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并按论证意见进行调整,确保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可操作。
7、征求公众意见。征收方案论证、调整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期限为30日,公布期间同时由征收办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问题给予耐心解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征求和填写《房屋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登记表》。
7.1组织召开听证会。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若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由征收办按政府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根据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8、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征收办根据征收方案反馈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9、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征收办按照征收条例,组织人员对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维稳部门审核备案。若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9.1、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依据摸底调查情况及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的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10、足额存储补偿资金。征收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由财政部门依据补偿费用征收成本计算所需费用,足额存储到征收补偿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10.1、招标确定拆除企业。为确保征收房屋拆除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同时保证拆除质量,杜绝安全事故,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单位。
11、作出征收决定。市政府就征收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11.1、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接受行政复议及诉讼结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2、召开动员大会。市征收办召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召开动员大会,就征收意义、征收政策、奖励补助、补偿房源、结算办法等进行讲解宣传。
13、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评估结果,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七日。公示期间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14、公布调查结果。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内就调查情况进行现场公布,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建筑面积。
14.1、公布调查结果后所有事项。
认为评估价格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估价单位复估,也可以申请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价格鉴定。被征收人接受复估结果或鉴定结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不接受鉴定结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接受行政复议及诉讼结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征收办申请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决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接受补偿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接受法院调解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接受调解的,对其强制执行。
四、执行征收决定
15、16、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办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验收。
15.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涉及补偿相关资料交与征收办,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凭验收单、征收协议、身份证、补偿资金支取通知单支取货币补偿款。
15.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选房办法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涉及补偿相关资料交与征收办,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建成符合居住条件后,征收办以公告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进户款项,办理进户手续后回迁进户。
17、验收后房屋拆除,平整场地。拆除实施单位在征收决定发布前采用招标选定的方式确定拆除实施单位,房屋验收后,由征收办监督拆除实施单位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场地平整等拆除工作。
五、征收工作收尾。
18、工程建设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征收办对承建用于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建设工作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质量标准。
19、通知回迁进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设完工后达到入住标准,由征收办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被征收人结清相关款项,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后进户。
20、审计机关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市政府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21、资料收集、建立档案,完成项目。征收办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征收项目相关手续、实施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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