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2017-04-25 16:26:40
关于加强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的意见(试行)
(常征补办〔2017〕10号)
各辖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水平,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考核对象
各辖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部门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
(一)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信访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考评考核、信息化管理和廉洁自律等相应制度并加强落实。
(二)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制定明确的年度征收计划,并及时上报;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科学合理,补偿价格确定程序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按规定备案;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队伍管理,保廉措施有效得当;无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撤销的案件。
(三)信息报送
建立统一的征收统计数据报送体系,统计数据报送及时、准确;按要求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动态的信息采集编报工作。
(四)信访处理
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有专门的信访内设机构,有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按信访条例规定及时接待处理信访案件;做好信访台帐;不发生有责信访或重大负面影响信访事件。
(五)加分机制
1.已开展信息化系统管理的;
2.签约期内综合完成率达100%的;
3.获得各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4.工作方法、机制有重大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2. 征收决定被撤销的;
3.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赴省进京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征收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帐、随机抽查1-2个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度年终考核一次。
六、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分值为百分制(详见附件),依得分高低确定一、二、三等三个等次。第一、二、三名的为一等,第四、五名的为二等,第六、七名的为三等。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并抄报抄送相关部门。
七、本意见由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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