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灌阳县人民政府2018-04-13 13:48:47
2018年3月,灌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灌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表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审批必须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其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且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奖励最高可获15000元每户。
附政策原文内容:
灌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县城(含乡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经依法批准。经依法批准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站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县住建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审批必须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其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二章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子女婚后已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户口薄上须有一个子女),且原有居住面积不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二)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征用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确不适宜居住需要搬迁的;
(四)原房屋破旧需要翻建或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刑、被劳动教养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无住房的;
(六)本村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在本村无住房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使用宅基地的。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地类等,并提供用地范围图及坐标;
(二)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民小组内公示15日,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第八条 农村村民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按规定面积标准进行原址重建、翻建或改建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拆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受理:
(一)已有宅基地且面积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城市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农村买地建房的;
(三)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的。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建设或变更地点位置的,必须办理延期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期建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住房建好后,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转让住宅的,宅基地随之转移,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三章 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积极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
(一)农村居民建房,根据村庄规划及实际用地情况,每户4人及以下的,占用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每增加1个人口,增加15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对经依法批准到规划布点的村庄或空心村内新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按照拆除旧房原址新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奖励
(一)经依法批准,符合村镇风貌,拆除旧房,在原址上新建住宅的,占地面积大于60㎡达二层以上(含二层),每户奖励25000元;占地面积大于60㎡修建一层,每户奖励15000元。
(二)经依法批准,符合村镇风貌,拆除旧房,在非耕地上新建住宅的,占地面积大于60㎡达二层以上(含二层),每户奖励20000元;占地面积大于60㎡修建一层,每户奖励12000元。对于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拆除旧房。
(三)占用面积少于60㎡拆旧建新,不予奖励。
(四)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奖励政策不与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挂钩,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罚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建设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其批准文件无效,其批准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第十七条 非法转让、占用的宅基地未经依法处理,县国土、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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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位于广西桂林东北部,北连全州,南接恭城,西靠兴安、灵川,东与湖南道县、江永接壤,地势南高北低,土地肥沃,四季分明,气候宜人,物产丰富,人杰地灵,物华天宝。全县总面积1837平方公里,辖3镇6乡,138个行政村和三个社区,1517个自然村,总人口29.1万人。县内的千家洞是世界瑶族的发祥地,是中外瑶族同胞寻根问祖的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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