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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按规定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00元

来源:合阳县政府2018-04-08 14:07:52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阳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对于按规定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00元。

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发〔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洽川风景区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

《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1月10日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7〕8号)、《陕西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统一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

(一)不属本村户籍的;

(二)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四)服刑期间的。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具体工作由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居保办)组织实施;县国土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县财政局负责管理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补助资金;各镇(街)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工作、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

(二)年满60周岁以上为享受待遇人员。

以上人员年龄计算办法:

(一)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本办法实施之日计算年龄;

(二)本办法实行之日后新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国土部门批准征用土地当月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统计。具体保障人员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研究讨论初审,在村组所在地公示,经镇(街)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后交由县人社局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渭人社发〔2012〕232号)文件“按照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人社部门审核每宗征地社会保障方案前,按照先预存后结转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标准执行)预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规定筹集资金,财政实行兜底。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经认定的保障对象享受待遇人员:按规定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00元。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由县人社局居保办负责发放。

九、县居保办应根据各镇(街)认定、县国土资源局最终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如实向县财政局申请保障资金,县财政局应及时予以拨付。

十、社会保障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十一、县居保办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核制度。

十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接受县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经办机构应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上报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漏报保障人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各镇(街)人民政府核实处理。

十五、本办法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配套办法。

十六、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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