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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2018-03-09 10:27:21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8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担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或每户人均耕地洪江市少于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障

(一)户籍在农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在册农村居民;

(二)符合第(一)项条件合法生育的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子女;

(三)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四)服刑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

(五)户籍虽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六)历次征收土地中已享受3%预留地(或受益)安置,现以户为单位将享受预留地(或受益)退回政府的人员。

第五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

(一)户籍在农村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户籍在农村,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而未依法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四)历次征收土地中已享受3%预留地(或受益)安置,现不愿以户为单位将享受预留地(或受益)退回政府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参保人员分类及参保办法

第六条  以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时间点,根据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一)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

(二) 第二年龄段为16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

(三) 第三年龄段为60周岁以上。

本办法施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时间,根据出生时间按此款规定划分为三个年龄段。

第七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达到就业年龄后,按规定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二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年龄段人员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同时每月可享受255元的政府补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可享受政府给予5年的社保补贴(即:被征地农民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

第五章   社会保障申请程序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国土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审核后,将结果返回村(社区)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再送市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且已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的按本办法施行。逾期不办理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政策。

第六章   缴费及待遇领取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须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可每月领取255元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5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凭年度缴费领取补贴)。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可享受10年的医保补贴。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有关就业培训政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并按企业下岗工人创业政策予以优惠。参加城镇失业登记,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本市就业困难对象扶持政策,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期间,确因征地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享受低保政策。

第十五条  缴费补贴由征地单位负责,计入土地成本。

第七章   制度衔接

第十六条  原参加居民医保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继续享受医保补贴,直至满10年为止。

第十七条  原第二、第三年龄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60周岁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其补贴标准扣除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原已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每月255元给予补齐。原社保补贴不再执行。

原第二、第三年龄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含原已补贴年限)。

第十八条  如原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补贴标准超过255元/月,则按其原标准执行;如低于255元/月,则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不低于30元/㎡的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市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政府给予个人的社保补贴;

(二)支付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个人的社保补贴;

(三)支付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给予个人的社保补贴。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挪用、截留或者转借,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人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市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人员;市审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础数据采集及报审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怀化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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