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印江县政府2018-03-26 17:26:12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印江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城市居民低保标准570元/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3876元/年。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印江自治县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根据《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铜党办发〔2015〕6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铜仁市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铜民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保障和救助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从532元提高到5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从3528元提高到3876元,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农村低保家庭中,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为特别困难户,救助时段为3个月(6月至8月);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为中等困难户,救助时段为2个月(7月至8月);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为一般困难户,救助时段为1个月(8月)。救助标准每人每月30斤大米,全县救助面不能高于农业人口总数的3.5%。
(三)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不包含农村特困人员)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60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计生两户、单亲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农村低保中重残、重病人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城市低保三无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其他符合增发条件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
三、工作步骤和操作程序
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及培训、申请核评、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及培训阶段(3月15日—3月25日)
制定出台全县2018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方案,召开工作安排部署会议,进行业务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研究部署,抽调精干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工作要求开展核查;组织人员深入村(居、社区),通过召开群众会、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及粮食救助的相关政策。
(二)申请核评阶段(3月26日—4月16日)
1、申请受理。新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对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救助站)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原保障家庭不用重新提出申请。
新申请人家庭、原保障家庭属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和在任村(居)“两委” 干部、社区干部近亲属以及在任村(居)“两委” 干部、社区干部本人的,要进行单独登记备案,填写《印江自治县经办人员近亲属和在任村(居)“两委”干部、社区干部近亲属以及在任村(居)“两委” 干部、社区干部享受低保登记备案表》。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1名乡镇(街道)干部、1名驻村干部和1名村(居、社区)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认可。
3、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在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由村(居、社区)组织召开民主评困会议,对拟上报符合保障条件的新申请人家庭和原保障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4、一榜公示。在各村(居、社区)务公开栏、村(居)民组醒目位置,对本村(居、社区)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处理。
5、资料整理上报。公示结束后,各村(居、社区)应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各村(居、社区)上报的资料由乡镇(街道)联系村(居、社区)领导及驻村(居、社区)干部严格把关,并经联系领导、驻村干部签字确认后由驻村(居、社区)干部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救助站)。
(1)村民委员会资料:《村(居)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审核审批表》、民主评困会议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一榜公示图片、《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主评困”备案表》《贵州省 县 乡镇 村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 县 乡镇 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表》《印江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汇总表(新增对象)》《印江自治县经办人员近亲属和在任村(居)“两委”干部、社区干部近亲属以及在任村(居)“两委”干部、社区干部享受低保登记备案表》,新申请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的《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
(2)居民委员会、社区资料:《村(居)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审核审批表》、民主评困会议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一榜公示图片、《印江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主评困”备案表》《印江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汇总表》《印江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印江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印江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新增对象)》《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印江自治县经办人员近亲属和在任村(居)“两委”干部、社区干部近亲属以及在任村(居)“两委”干部、社区干部享受低保登记备案表》,以户为单位的《印江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
(三)审核阶段(4月17日—5月10日)
1、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救助站)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救助站)汇总各村(居、社区)情况,对操作程序和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上报不齐全、不规范的不予受理,资料上报符合要求的,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府办发〔2014〕6号)要求,抽查部分申请人家庭(登记备案对象必须抽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公示有异议和备案家庭的必须复查、核实,同时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3、二榜公示。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组醒目处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4、资料整理上报。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委托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填写待遇取消表、待遇调整表、新增对象表和各类审核审批汇总表,连同审核会议备案表,入户抽查表,审核会议记录复印件或会议纪要,一、二榜公示图片以及相关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备案表、汇总表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及待遇发放阶段(5月11日—5月31日)
1、审查抽查。县民政局汇总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县民政局组织开展重点复核、抽查(登记备案对象必须抽查);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县民政局书面退回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审查。
2、评审审批。通过审查抽查后,县民政局召开评审委员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3、三榜公示。经县民政局会议评审审批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村(居)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救助站)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民政局批准享受城乡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5、待遇发放。6月起按提标后的新标准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并补发2018年1月至5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保质保量做好粮食采购工作。6月至8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救助粮。
6、健全档案。县、乡、村(居、社区)各级分别将城乡低保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府办发〔2012〕28号)要求整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低保对象“一户一档”,审批类资料分类管理。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居)为单位建档保存。档案建设工作于7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时间和任务要求,扎实抓好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印江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党办发〔2013〕27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民政局是低保审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直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低保相关工作,切实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印府办发电〔2014〕95号)要求,配合县民政局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机动车辆、户籍性质、工商注册登记、住房、房屋交易、社会保险、生产经营纳税、土地征收补偿、公积金以及工资等相关信息。
(三)严肃工作纪律。核查工作要坚持规范操作,严格程序,强化公开的原则。县督查督办局要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乡镇(街道)要进行督办;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申请核评、审核阶段职能时,要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印府办发〔2014〕8号)文件要求,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要结合产业发展,将拟保障的农村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或有劳动愿望的家庭作为“扶贫发展低保户”,对拒不发展产业、坐享低保待遇等懒惰的拟保障对象要通过民主评议予以退出。县扶贫办、县民政局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督促按程序审批“扶贫发展低保户”,做到低保保基本、扶贫促发展,努力推进低保家庭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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