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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2018年低保标准:城市居民570元/人/月,农村居民3876元/人/年!

来源:金沙县政府2018-03-23 09:29:54

日前金沙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2018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876元/人/年。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2018年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府办〔2018〕2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2018年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县2018年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毕节市民政局、毕节市财政局、毕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8年低保提标核查方案的通知》(毕民通〔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坚持按标施保和差额补助的原则;四是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生活救助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纳入提标后的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2018年2月启动入户核查,4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审核审批和信息系统更新工作,6月份按新标准和新保障对象兑现发放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新保障待遇与原保障待遇的差额。

四、低保标准、执行时间及保障范围

(一)低保标准及执行时间。2018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876元/人/年。提标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按户施保”;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对低保边缘对象“一刀切”,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导致“漏保”“错减”的错误做法。

五、工作安排

(一)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民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展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5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1.精准识别对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社区)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分别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审批。

2.实现数据共享。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要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

3.深化制度衔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以及市民政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毕节市落实健康扶贫工程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毕卫计发〔2017〕1号)和《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毕民通〔2017〕148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坚持以收入核查为核心抓好年度核查工作。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导致“漏保”的错误做法。

1.抓好申请受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受理低保申请的主体,要及时受理群众低保申请,要切实防止村(社区)干部越权代理申请受理,或拒绝困难群众申请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扎实做好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工作以及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备案工作。

2.抓好入户核查。入户核查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乡(镇、街道)要及时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要确保每个入户核查组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且每个组至少有一名国家正式干部。在村(社区)干部协助下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切实掌握新申请对象和原保障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将收入核查结果作为享受或退出低保待遇的核心依据,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个到位。要准确认定增发补助对象,严格落实分类施保政策。要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完善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评议人员。包片(包村)领导干部、驻村干部要参与监督指导民主评议会,确保评议过程充分反映群众意愿,评议结果客观公正。按规定对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要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得公示拟保障对象的身份证号、存折号等个人信息。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

4.抓好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在审核前,要对拟保障对象家庭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户;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进行全部复查;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进行重点抽查。在审批前,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保障家庭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户。要对新增的拟保障对象、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结合入户核查准确认定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并按

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三)全面启用新调整的低保申请书和入户调查表。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的通知》(黔民办发〔2017〕14号)要求,2018年起,全面启用经省民政厅调整后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今后开展年度核查时,对新申请对象不再使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对原保障对象不再使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新申请对象、原保障对象一律使用省民政厅最新调整的《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保调整后的《申请书》和《入户调查表》全面启用、全面覆盖。

(四)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建立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救助缓退期制度,对低保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其中,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民政部门对这部分享受救助缓退期的家庭,仍按原方法统计和管理,但需建立相应台账,实行分类建档、统一管理。低保家庭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缓退期政策,特殊情况可给予临时救助。

(五)健全完善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符合增发条件的低保特殊困难对象,要按规定落实分类施保政策。

1.落实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政策。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增发比例为低保标准的30%;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增发比例为低保标准的25%。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增发比例为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就高不就低、不累加。

2.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毕府通〔2016〕9号)要求,按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的要求,对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3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三级、四级残疾人,农村低保按20%的比例、城市低保按12%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3.落实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结合入户核查精准认定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分别按每年每人特别困难户90斤、中等困难户60斤、一般困难户30斤的粮食补助标准,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人员按每人90斤,在6、7、8三个月进行救助粮发放。

(七)着力提高低保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要用足用好民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7〕115号)和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结合入户核查,认真组织拟保障家庭签定授权书,授权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县级在审批前,要将拟保障人员报市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通过市级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比对出的人员,作为重点核查对象进行入户核查,详细掌握其家庭收入状况和个人信息,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公正。对暂未实现信息系统核对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半自动、手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数据信息比对。

(八)切实保障低保政策执行不走偏。要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聚焦2017年省财专办反馈线索、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纪委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结合年度核查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办结情况开展“回头看”。坚持“按户施保”原则,坚决纠正“保人不保户”问题。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低保对象个人信息,坚决杜绝“死人保”。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工作的奖惩手段,坚决杜绝“政策保”。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九)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衔接。认真落实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文件精神。原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后按照安置地标准享受低保待遇。若搬迁到城镇区域的居住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符合条件的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程序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其所享受的生产性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统筹抓好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结合年度核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同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

2.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复核认定力度,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认真落实《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金府办〔2017〕244号)文件精神,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

4.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认真落实《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府办〔2017〕245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5.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认真落实《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14〕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急难对象发现机制、认定机制、快速响应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等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要将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2018年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倒排完成任务时间进度表,尽快组织实施。要切实保障工作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提标核查工作程序不少、环节不减、质量不降、资料不缺。

(二)强化资金保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确保低保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划拨。县财政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和低保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核对低保对象“一卡通”账号信息,并录入低保信息台账,为低保资金全面实行县级按月直接发放到对象账户、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打下基础。

(三)强化协调配合。县民政局要以县扶贫办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按程序退出低保。县扶贫办要指导乡(镇、街道)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中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制定帮扶计划,实施精准帮扶,并将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反馈给县民政局。经核查后,对家庭收入存在异议、难以确定是否应退出低保的脱贫家庭,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应共同组织入户核查,重新进行对象认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准确公正认定低保对象创造必要条件。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标语、横幅和纸质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要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统一规范培训方案,全面提高基层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畅通低保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低保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推动低保规范管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委、县督办督查局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方案请于2018年2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县社会救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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