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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来源:邵阳县人民政府2018-03-05 11:41:11

邵阳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实现全民覆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9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7〕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积极探索创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减少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参保就医难问题,充分保障参保城乡居民权益,推动我县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参保筹资时间

完善和补充个人筹资协议书签订工作,扩大城乡居民参保覆盖面至100%,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原则上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县城乡居民2018年度医保个人筹资、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录入、医疗保险卡证发放等各项工作任务,因特殊情况未达到规定参保率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参保缴费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2月28日,没有在缴费期间内参保缴费的,不予补参。个人参保费用要即收即存,于2018年2月底以前全部解款到位。

三、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四、筹资标准和方式

(一)筹资标准

1、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文件规定,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期限及缴费方式原则上为201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度一次性缴清,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办理本年度参保和退保手续(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参保除外)。己经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

2、当年度新生儿缴费。对于预产期在2018年出生的胎儿,其父母可以在2018年2月28日前提前为其缴费参保,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无户口簿的,需持村委会、社区或居委会证明)、准生证、父母所在家庭医疗保险卡证到当地乡镇场医保站核对信息并登记参保。没有提前参保的,也可以由其父母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全额缴纳当年度筹资总额(具体标准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当年内享受参保居民同等待遇,不跨年度参保。

3、特殊人群缴费。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按当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的30%进行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扶贫办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场、社区(居委会)、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4、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各级财政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以中央文件规定为准。县级财政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本级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筹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不低于筹资总额2%的标准落实。

(二)筹资方式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可采取委托代缴、现金收缴、政府资助等缴费方式筹集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

1、协议筹资。完善筹资协议书签订手续的城乡居民户可通过乡镇场金融服务机构从其社会保障卡或储蓄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

2、现金收缴。对社会保障卡或储蓄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该户个人缴费资金或没有签订筹资协议书的参保户,由乡镇场、村、社区(居委会)干部进村入户足额收缴年度参保资金。有条件的乡镇场、村、社区(居委会)可设立便民服务窗口,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提示缴费事项,由参保户成员主动到指定窗口进行现金缴纳。

3、集体资助。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或个体老板等单位或个人出资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开具筹资专用收据,资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到人。

五、工作步骤

2018年度全县城乡居民筹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9月1日至30日)。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各项准备工作,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会议,与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全面启动筹资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各乡镇场要在9月30日前召开由乡镇场各部门、村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动员大会,部署筹资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村村响、宣传栏、标语等工具和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对乡镇场、社区(居委会)干部收缴业务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完成协议筹资户网银缴纳以及现金缴纳户的收缴工作,完成参保人员登记造册、信息录入及核对工作。

(三)资金上解阶段(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各乡镇场分阶段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入库工作,要求在2017年11月中旬以前完成70%(11月30日前100%完成建档立卡扶贫的医保征缴、信息录入工作),12月底前完成90%,2018年2月28日前足额上解到位。为方便参保群众个人网银缴费和各乡镇场、村(社区)收缴医保资金,我县统一开设了乡镇场缴费专户(各乡镇场缴费专户见附表6)。

(四)资料归档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完成参保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对、录入和医疗保险卡、证的发放工作,做到人、钱、票、册、卡、证相符。2018年3月31日前,各乡镇场必须将票据回笼到县财政局核销。

六、操作流程

(一)基础信息核对。乡镇场医保站以公安户籍信息数据为基础对本乡镇场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参保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公安户籍信息数据一致,并将参保人员信息打印下发到各村、社区(居委会),由各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再核对;各乡镇场财政所分村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账号、户名、年金额),并下发到各村、社区(居委会),建立乡镇场财政补贴资金微机档案;各乡镇场、村、社区(居委会)根据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及参保信息登记表按村分组造具花名册,花名册的户主以财政所提供的信息为准,参保人员信息以村、社区(居委会)与乡镇场医保站核对的信息为准。

(二)核对代缴信息。乡镇场、村、社区(居委会)干部,乡镇场金融服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根据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及参保信息登记表核对代缴参保家庭成员身份,确保代缴参保信息准确无误,并详细填写《邵阳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委托代缴参保成员信息登记表》。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委托代缴人员名单进行乡镇场、村(社区或居委会)两级公示7天。

(三)资料汇总复审。各乡镇场医保站、金融服务机构分村分组整理委托书及相关参保信息,对委托代缴参保人员花名册及代缴金额初审并汇总后,经乡镇场财政所长、乡镇场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复审。

(四)录入参保信息。乡镇场医保站根据村、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册,对照已建立的微机档案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录入新增和需变更的参保信息,建立“委托代缴”参保人员微机档案。乡镇场金融服务机构要同时完成对参保户的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或储蓄账户信息、代缴信息等汇总整理、核对造册及数据录入工作,确保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2018年度的医保工作。

(五)实施代扣代缴。乡镇场金融服务机构按照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审核汇总的《邵阳县城乡居民委托代缴参保家庭成员信息登记表》在委托代缴规定的年限内2018年1月31日前从参保户的社会保障卡或储蓄账户中将代缴参保户个人参保资金划转到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并在参保户社会保障卡或储蓄账户摘要栏标注“代缴医保金”字样,以便参保户及时掌握代缴信息。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将代缴结果(户主姓名、代缴金额)在乡镇场、村(社区或居委会)进行两级公示7天。

(六)开具缴费收据。乡镇场财政所及村、社区(居委会)根据委托代缴参保花名册及现金缴纳参保户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开具筹资专用收据。收据填写要求:代缴资金户名、账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属类别,家庭参保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户主的关系等。在备注栏注明参保年度。

(七)制作医保卡证。根据参保人员花名册,以乡镇场为单位,委托县金融服务金机构、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及时制作和发放医疗保险卡证(社保IC卡)。

(八)资料整理归档。《筹资协议书》、代缴信息资料及参保信息资料由各村、社区(居委会)、乡镇场金融服务金机构、乡镇场医保站按要求分村、组整理归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赵逢春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书记、副主任肖湘政,县政协副书记、副主席吕平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督查室、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经管局、县残联、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县昭阳农商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主任蒋兴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副主任黄虚静、县医保局局长肖祥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到各尽其责,相互协作,密切联系。县政府办、县医保局负责整个工作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县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参保户财政综合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并做好代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工作,负责基金票据的发放、回笼、核销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各乡镇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名单,并及时划拨参保资金,负责低保人群和应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资金划拨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常住户籍人员信息,协助县医保局、乡镇场医保站做好公安户籍数据与参保个人身份信息的核对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同上级人社部门协调,做好社保卡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筹资委托代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截留挪用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县审计局负责参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县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人员信息和非低保对象参保扶贫攻坚补助资金的落实;县经管局负责筹资委托代缴相关工作的协调及指导监督;县文广新局、电视台负责做好筹资政策的宣传,保证电视有专栏,村村响有专题;县昭阳农商行协助做好筹资协议书的签订、社保卡制作,对已委托代缴参保户家庭成员参保资金按规定实施代缴等工作;县医保局要配合县政府办、县督查室对征缴工作进行督查,对人员信息、数据进行核准,认真做好系统对接工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筹资任务圆满完成。

(三)严格实行奖罚。县政府与各乡镇场签订筹资工作责任状,对完成进度快、质量高的单位按参保缴费总额2%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完成进度慢、参保率低的乡镇场相应扣减奖励工作经费。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到各尽其责,把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有序地推进,做到思想认识不松懈、目标要求不降低、措施力度不减弱。

(二)广泛宣传,注重效果。财政综合补助资金是党和国家对农村种粮等及特殊群体的专项补贴资金,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城乡居民医保是民心工程、全民健康工程,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场管委在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时,要将协议筹资方案细节向参保户宣传清楚,让群众放心。各村要通过村村响、刷写标语口号等形式宣传医保工作,要利用中秋、国庆、春节等有利时机向外出务工人员征收医保资金。各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行业优势,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参保信息上报要层层把关,村组、社区(居委会)干部与居民,村、社区(居委会)与乡镇场要认真结算,做到收据与现金、代缴金额及参保人数完全一致,参保人数据信息与其户口簿及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县财政局、县医保局要仔细审核资料,确保全县参保人数与参保资金完全一致,确保参保资金及时、准确、顺利代缴。要做好委托代缴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机制,落实奖惩。县委、县政府已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年度绩效文明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重视、操作规范、及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场,将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在筹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与居民签订筹资协议强行代扣代缴、虚报参保人数、不严格执行以家庭(户)为单位等参保规定,以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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