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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是如何定义的?哪些“一户多宅”会被收回?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3-21 09:17:52

近几年国家正在不断开展农村宅基地的整治工作,尤其是在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出台后,国家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于当前农村存在的一户多宅等问题将会进行集中整治,尤其是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之后,农村一户多宅其宅基地将会被收回,那么“一户多宅”是如何定义的?哪些“一户多宅”会被收回?

国土“户”的认定

国土“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国土部门最终认定。

何为“一户多宅”?

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多宅”的定义主要是以户口与宅基地进行区分,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是以家庭为单位,而这个家庭就是户的统称,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当然过家庭成员满足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不满足家庭需要,而对于的宅基地也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此种情况下其多余的那一处宅基地也在“一户一宅”定义的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现阶段许多农民朋友由于父母去世,而继承了父母留在农村的房屋,对于此种情况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之规定,宅基地不能够被继承,但是由于房屋具有经济属性,可以被继承。所有此种情况下农民朋友只是通过房屋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存在“一户多宅”的问题!

哪些“一户多宅”会被收回?

目前农村一户多宅认定主要包括:建新未拆旧、不符合分户标准新建多处宅基地、骗取审批手续以及其他违规违法新建的一户多宅。

建新未拆旧: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农民朋友在重新申请修建新房屋时,原有的旧房屋需要进行拆除,而部分农民在修建新房之后,并没有拆除旧房屋,此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将会被收回!

不符合分户标准新建多处宅基地:在当前农村建房严格的大环境下,许多农民朋友都通过分户的方式修建房屋,但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分户条件,不允许申请宅基地建房,所以此种情况修建房屋也是属于一户多宅,将会被收回!

骗取审批手续以及其他违规违法新建的一户多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骗取审批手续、随意占用耕地、以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修建宅基地,都是属于违法一户多宅,这类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农村宅基地合法“一户多宅”的情况有哪几种?

一、 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二、 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理应可以进行确权。

三、 宅基地合法买卖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的宅基地买卖法律是允许的。在农村很常见,比如儿子长大该娶媳妇了,就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批不下来,就只能购买本村的宅基地新建或翻盖房屋,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四、 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基于管理部门衔接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当予以确权,不能因此不予承认。

五、未分户而另行建房但符合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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