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安县人民政府2018-03-20 11:33:56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5号精神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农安县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开发区及各部门欠薪处理职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
各乡镇、开发区的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
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增强主管部门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
(一)人社部门
1.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的、并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3.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5.重大案件协调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和欠薪逃匿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欠薪监管,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2.加强对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监管,严禁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牵头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问题。
3.将失信企业纳入本行业不诚信记录,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4.在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款)4%的比例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缴清。
5.制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关政策,督促房地产企业履行施工合同。
6.牵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7.视情节建议省住建厅采取暂停企业资质年检、降低甚至吊销资质的处罚,记入不诚信记录,直至清出房地产开发市场。
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
(三)公安部门
1.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查找不配合工作的欠薪企业负责人或具体责任人。
2.查找涉嫌恶意欠薪、逃匿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3.对以讨薪为由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社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吉人社联字〔2017〕66号)要求,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不予立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5.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资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四)人民法院
1.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其中提起公诉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依法定程序实施财产保全。要加大对事涉拖欠工资案件的行政处罚、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度。
2.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的,应依法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五)人民检察院
要依法及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建设施工领域中发现的渎职和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审查和处理。
(六)交通、市政、水利、教育部门
1.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欠薪监管,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2.加强对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监管,严禁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牵头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问题。
(七)发改部门
加强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保障项目资金充足,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八)国土部门
负责严格履行开发用地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下达退还土地、没收或限期拆除建筑物、罚款等行政处罚。加强本部门建设领域项目资金监管,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九)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住房公积金、人防、地震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做好欠薪监管工作。
(十)审计部门
对工资保证金使用情况及政府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财政部门
负责筹集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欠薪等工作。
(十二)工会组织
负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提高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监察部门
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十四)民政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形成机制。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六)人民银行
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专款专用。对拖欠工资拒不支付企业,由人社部门统一提出意见记入企业征信档案。
(十七)信访部门
负责牵头协调处理重大、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的群体性上访欠薪案件,做到实时掌控,及时报告政府领导。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追究制度
(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巡查检查部门监管建筑工地的过程中或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立即形成报告,报本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报送或转送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则上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上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具体责任部门牵头处理。
1.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手续齐全,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处理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国土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规划手续不全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住建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手续齐全,存在缺少开工许可证,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过程中存在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问题等情形之一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各乡镇、开发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存在缺少开工许可证,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过程中存在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问题等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政府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6.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和恶意讨薪犯罪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人社部门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三)对各乡镇、开发区、行管部门不履责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领导小组采取限期办理,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通报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违法违规施工或造成欠薪后果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各行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责任的同时要及时将问题企业不良信息纳入本行业的诚信管理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同时,将处理结果抄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处理效果。
三、调整农安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为更好地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对农安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人社局、住建局、信访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发改委、国土局、审计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局、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文广新局和电视台,开发区、各乡镇政府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依据人社部门的案件性质划分,责成相关部门落实解决拖欠工资案件,并督促检查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农民工清欠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既要从源头上明确责任主体、解决主要矛盾,又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要继续贯彻落实“两金”(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三制”(企业用工实名制、总包企业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欠薪治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好属地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农府明电〔2014〕13号)同时废止。
>>如有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吉林省农村产 权交易、农安县农村产 权交易、长春市农村产 权交易。
德惠市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
《成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
关于印发岳西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关于印发《茶陵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延川县建设领域保障农民...
关于黄岩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高平市关于印发开展农民工工资无欠薪城...
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
【201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
关于府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
关于竹溪县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
关于建立山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关于安康石泉县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
关于建立乐山市五通桥区病死畜禽无害化...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