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汕头市政府2018-03-07 14:56:01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7〕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海湾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8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管道线路工程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活动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企业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体商业银行出具担保足额支付工资的独立保函(下称工资保函)或者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用于处置建设领域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社部门通知建筑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资的制度。
第四条 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住建、交通、水务、人民银行、国资、公安、工会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可依据本办法对开具工资保函、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
第六条 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体商业银行出具工资保函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工资保函或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以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形式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企业一次性按本办法规定在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资金。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工程项目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包含1000万元)的,按总造价的5%计算,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50万元+(总造价-1000万元)×1%计算。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最低限额为5万元。按前款计算金额高于500万元的,按500万元缴存,按前款计算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
第九条 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应区县人社部门为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市人社部门为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
第十条 申请缴存工资保证金前,建筑企业到人社部门领取或者汕头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依次与开户银行、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查。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建筑企业分送有关各方。
第十一条 开具工资保函或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建筑企业填报《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2),经人社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将该单位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建筑企业和人社、行业主管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缴存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取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3)进行工资垫付:
(一)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建筑企业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而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经人社、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建筑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缴纳凭证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验收,劳动者工资已全额支付的,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应当载明对处理工资问题的单位及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筑企业凭最后一个竣(交)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或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竣(交)工退场公示材料、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等,填报《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见附件4),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到开户银行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八条 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满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社部门在接到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审批手续。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人社行政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再审批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持经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到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建筑企业。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或核销工资保证金专户。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筑企业编造虚假事实,以追讨工资为名煽动集体上访闹事或与工人串通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骗取保证金的,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妥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在施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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