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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山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山阴县人民政府2018-03-30 10:34:13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山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政办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西城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2号)、《山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建立山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召集人:黄永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闫志民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计珍 县政府党组成员、经信局局长

李 官 县人社局第一副局长

栗喜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日生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培斌 县法院副院长

高 海 县信访局局长

任 君 县工商质检局局长

贾尚勇 县工会主席

马维华 县发改局局长

史俊龙 县财政局局长

李日旭 县司法局局长

王泽邦 县住建局局长

杨时育 县水利局局长

赵 凯 县交通局局长

刘文斌 县林业局局长

郭金业 县农委主任

王志文 县安监局局长

任永吉 县公共事业局局长

李胤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边 伟 县税务局局长

张志新 县审计局局长

罗殿林 县卫计局局长

郭连兵 县教科局局长

刘福广 县民政局局长

兰志亮 中国人民银行山阴县支行行长

温日旭 县供电公司经理

王日东 玉井镇镇长

王特祥 马营乡乡长

郭正大 下喇叭乡乡长

李宝强 北周庄镇镇长

赵晓滨 合盛堡乡乡长

麻鹏斗 岱岳镇镇长

梁艳锋 安荣乡乡长

张 龙 薛圐圙乡乡长

刘国栋 后所乡乡长

车晶锋 张家庄乡乡长

王家民 古城镇镇长

落 军 马营庄乡乡长

王 伟 吴马营乡乡长

苑 平 东城管委会主任

王 军 西城管委会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劳动),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第一副局长李官兼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协调管理,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组成人员因工作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并报联席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未纳入联席会议成员的其他单位负责做好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职责分工附后。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议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

2、研究拟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措施,讨论分析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

3、监督检查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的情况等,推动有关政策制定和各项措施落实。

4、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对重大欠薪案件进行督办,协调推进工作开展。

5、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公示失信企业制度,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6、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进行约谈;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7、及时收集、传递、通报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工作交流,畅通信息渠道,促进资源共享。

8、广泛宣传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议事规则

1、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议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事宜。

2、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参加,可邀请议题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列席。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4、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对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制定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并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分解落实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领导、具体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及时抓好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会议纪要要求,组织检查议定事项推进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在后续召开的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

四、有关事项

1、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及时妥善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2、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相关乡镇、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做好协调督促,切实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4、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跨部门、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议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

5、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办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约谈单位负责人。

6、采取日常督促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处理不当或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报: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县委办 人大办 政协办

法 院 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山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发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县人社局(劳动)

1、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2、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督促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强化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和追偿管理。

4、对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移送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5、会同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政策措施的办法,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6、出具无欠薪证明。

县公安局

1、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提前介入侦查,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快速处置因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危害社会稳定事件。

3、严厉打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县检察院

负责督促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及时移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案件;对拒不移交或拒不立案的部门工作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县法院

负责对县人社局和县公安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尽快执结;开通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查处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确保农民工利益最大化。

县信访局

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件的受理、交办、督办工作,同时配合乡镇政府、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政策宣传、解释答复、教育疏导等工作。

县住建局

1、加强建筑工程的审批管理。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及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情况。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管理。坚决杜绝将建筑、市政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

5、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重大违法情况计入住建信用诚信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6、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7、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交通局

1、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对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5、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6、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水利局

1、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5、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6、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煤炭局

1、加强对煤炭行业(企业)的审批管理。建立煤炭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开工报告手续时,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复产、验收的必要条件。

2、加强对煤炭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煤炭企业、煤炭企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煤炭企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督促并监督煤炭企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工程。

5、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6、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教科局

1、加强对校舍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建立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对校舍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5、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6、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卫计局

1、加强对医院及卫生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建立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对医院及卫生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5、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6、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农委

1、加强对农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建立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对农业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严防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

3、加强对农业项目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5、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6、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林业局

1、加强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建立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5、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6、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经信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县工商局

1、负责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重大违法情况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经营行为。

县总工会

1、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2、依法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违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3、依法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

县发改局

1、及时向县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批准立项的项目名单。

2、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3、对已批准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批。

4、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县财政局

1、预算并全面落实省政府确定的200万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

2、按照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监管。落实治理欠薪工作的所需经费。

县司法局

1、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诉求,并提供法律援助。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

3、指导基层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化解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山阴县支行

1、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

2、为相关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

3、将有关部门移送的拖欠工资企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

县税务局

依法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使用情况稽核。

县审计局

依法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县民政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县电力公司

1、加强对电力项目的审批管理。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对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严防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

3、加强对项目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5、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6、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公共事业管理局

1、加强对市政工程的审批管理。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及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情况。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要把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人社局无欠薪证明作为验收等环节的必要条件。

2、加强市政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管理。坚决杜绝将市政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市政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监督运行。

4、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工程。

5、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重大违法情况计入信用诚信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6、要督促所主管、监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7、负责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县国土资源局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或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较大,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并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西城管委会

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负责排查、处理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信访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要督促属地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企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必须实现所有用工场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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