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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西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西县人民政府2018-03-16 09:16:59

关于印发岳西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9日

岳西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6]22号)、市住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市发[2017]781号)、《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岳政办秘[2017]106号)、《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西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岳政办秘[2017]107号)以及《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岳政办秘[2017]1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社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国土、住建、交通、农委、水利、重点局、公路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监督总承包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对未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开工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按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从房屋预售款监管账户直接划拨资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作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出具其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的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于总承包单位每月提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款,应按有关标准审核。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承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须及时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记入信用不良行为;连续出现两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视情节约谈其法人代表,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列为年度重点监控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施工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时核定工资款、未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导致农民工工资未及时发放的将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违反停工整改要求擅自施工的,由公安、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法定职能予以查处,确保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国土、住建、交通、农委、水利、重点局、公路局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内所属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落实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会同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的案件。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及时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欠薪案件,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为名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负责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从快从严依法处理、打击。

第十八条  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建设领域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的劝返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   房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中优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住建委。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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