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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江阳区公租房补贴新规:最高可达9元/平方米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2018-03-20 09:19:24

2018年3月19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发布《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表示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由现执行平均每月5元/平方米调整为最高补贴可达到9元/平方米。将于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悉,在原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增加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提高补贴标准,江阳区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且参照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由现执行平均每月5元/平方米调整为最高补贴可达到9元/平方米。

附原文内容:

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和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泸住建发〔2014〕173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以增强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家庭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形成的,相互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由直系或旁系亲属组成的社会单元。

第三条 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牵头落实此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社保、公积金、车辆、信贷、工商等,并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认定;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最终审核和发放工作。区公安、财政、人社、公积金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取得江阳区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取得江阳区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在江阳区范围内工作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且工作单位为其正常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无私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城镇户口,在江阳区范围内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工作单位为其正常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一)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以上的;

(四)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在工作日内向社区递交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所有资料。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均需提前在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认定或年审合格,待家庭收入认定或年审合格后,方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供婚姻情况承诺。

4.住房证明: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档案查询结果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

5.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或中等偏下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租赁他人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供婚姻情况承诺。

4.住房证明: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档案查询结果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

(2)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证明。

9.申请人租赁他人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供婚姻情况承诺。

4.住房证明: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档案查询结果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

5.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

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

(2)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证明。

9.申请人租赁他人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初审。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需领取并如实填写《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并带上所需申请材料,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料齐备后15日(自然日,下同)内,首先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手段,完成对其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户籍等情况的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形成初审意见,经办人、社区主任、书记分别在《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资料(含公示高清照片,照片名称命名XX社区租赁补贴公示照片)移交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环中心复审。

(二)复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环中心收到经社区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后30日内,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环中心对其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通过复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形成复审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分别在《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通过复审的全部申请资料(含所有社区和街道、镇、两级公示高清照片,照片名称命名XX街道、镇租赁补贴公示照片)一起移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三)审核、确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镇街建环中心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书面告知镇街,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新审核。

(四)动态复核。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享受住房补贴保障期间,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发生变动情况,应如实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对申报情况予以核实,并逐级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申报情况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复核结果,调整或取消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 对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并经审核通过的家庭,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合同,有效期一年。租赁补贴合同期满后,租赁补贴保障家庭需申请年度审核,经年度审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续签一年期的租赁补贴发放合同。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条 租赁补贴额度按照住房困难家庭现私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现私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1人25㎡、2—3人50㎡、4人及以上60㎡(租金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即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为租赁补贴发放月。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上审定的金额,向区财政申请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格取消

第十四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按时年审或年审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三)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四)在补贴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普通住房的;

(五)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将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泸江府办函〔2016〕85号)从2018年4月1日起作废。

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补贴家庭类型 镇(街)
中心城区(北城、南城、大山坪、华阳) 其他街道(蓝田、茜草、邻玉、张坝、况场、泰安) 其余镇
低保家庭(市场租金的90%) 10 9 8
低收入家庭(市场租金的70%) 8 7 6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市场租金的30%) 5 4 3
农民工(市场租金的50%) 6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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