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阳市政府2017-12-19 10:23:18
关于印发《东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浙政办发〔2017〕80号)、《“东阳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东防欠薪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制度,切实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特制定《东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东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及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在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五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洽商变更确认的数额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账户当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洽商变更确认的数额支付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支付劳务费导致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章 施工总承包企业职责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监督指导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分解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将该费用转入其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为所有进场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建立个人档案(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和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应将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结合门禁等信息,全面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在建市政工程,全面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并按月收集并确认《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工资表》(以下简称《工资表》,工期不满1个月的按《日工资统计表》)《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考勤表》(以下简称《考勤表》)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以下简称《周统计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备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农民工集中生产、生活区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明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全称、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限、建设局举报投诉电话(86869235)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86631183)。
第十三条 农民工对公示的《工资表》《考勤表》内容存有异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本人重新进行核算,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当月农民工工资总额和劳务费确认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账户中,并监督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第四章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职责
第十五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做好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根据施工项目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数量合理的专职劳资管理员。
第十六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与申办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的银行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并于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卡信息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第十七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市场定额标准、中标价格及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计量核算的,应当每月对农民工应得的工资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考勤表》《周统计表》进行记录,由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按月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
《工资表》《日工资统计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工程项目,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每日确认农民工工资标准,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行班组承包责任制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与班组负责人签订书面承包协议,并将书面承包协议报总承包企业备案。不得以包代管,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适当减免。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则适当提高保障金缴纳比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引发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给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其新建项目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要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的规定依法进行社会公布,并按照浙江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引发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谈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拖欠工资人数在20人以上;
(二)人均欠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
(三)欠付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采取上街游行、堵路、打横幅、爬楼、越级上访等方式严重干扰政府、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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