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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2018-01-05 10:48:58

关于印发贵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贵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7日

贵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所指施工企业,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的单位,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各乡镇、人社、住建、发改、安全生产、经信、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农牧林业、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和总工会、工商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复杂案情,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处理应急纠纷案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巡视和专项检查,牵头协调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拖欠工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结案。

第四条 各乡镇、住建、发改、安全生产、经信、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农牧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法对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和行业监管。

第五条 住建、发改等部门要把建设领域施工合同签订、用工备案、农民工工伤保险办理等内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做好备案工作,从源头控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一书两证”后方能开工建设。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严禁承建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杜绝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预防、排查、制止农民工采用非法方式和过激手段要求支付工资行为,及时受理县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恶意讨薪等欺诈案件,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接待工作,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强化隐患排查,加强对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公示严重失信企业等工作。

第十条 总工会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欠薪问题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县域内各金融机构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诚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海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南政办[2012]78号)第四条“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不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或者不提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施工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的,住建、发改、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按时拨付工程款和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和“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违约赔偿”等条款纳入合同内容。在工程开工10日内,将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书面提交县住建、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由施工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包括在建、新建项目)按规定标准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告示牌应做到清晰、规范、牢固、安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如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等,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进场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现场农民工名册,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等详细情况,由农民工签名确认后,由施工企业存档备查,并报送建设单位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监管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启动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办法,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个人银行卡,将每月工资直接划拨到农民工个人账户。施工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因转发、代发致使工资拖欠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清偿。

第二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和签名等情况,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每发放一次工资,应当将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施工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县人社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可以向县人社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或动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后,未按规定及时补交的,由县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人社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县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县人社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严重失信行为公布制度,实现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协同监管。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逐级上报诚信“黑名单”,每年发布一次,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在信贷、担保、融资等活动中予以限制,取消县内市场准入和招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分包企业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恶意欠薪、以讨薪为由进行欺诈,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打砸抢等行为,拒绝、阻碍行政工作人员执法、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劳务工资案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3月31日,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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