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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来源:镇平县人民政府2017-11-07 10:13:28

镇平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助推脱贫方案》”)和《财政支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贷款风险补偿方案》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镇平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是指镇平县财政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专用于支持开展《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和担保业务,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促进贫困户增收,实现稳定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和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适用

第四条 镇平县统筹相关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2017年到位资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由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并委托合作银行管理。

第五条 各合作银行按实际转入专户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放大6-10倍的额度,为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各相关政府性担保机构在此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适用于按照约定比例分担《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实际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贷款所发生的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和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分担(约定比例需符合《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规定)。以实际转入各合作银行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金额度为限,分担各合作银行《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贷款风险。

第八条  当借款主体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协议,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中扣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额,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补偿资金扣划告知函》。

第九条  《助推脱贫方案》中的各方补偿、代偿后,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和县政府要积极向违约的借款主体进行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相关合作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各自的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分别退还到各方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或评估。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助推脱贫方案》中的各方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各方须及时告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资金运营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平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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