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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永福县人民政府2018-03-12 16:17:25

永福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3号)及《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市社保发〔2017〕124号)要求,制定永福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

(一)永福县辖区内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具有永福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二)无永福户籍,但属于永福户籍家庭成员的事实居民(如无中国户籍的外国新娘、超生未上户口人员等),在居住地参保,需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参保手续:

1.本人书写的参保申请;

2.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为某户成员、与户主关系、无身份信息的原因等);

3.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

二、缴费标准

(一)普通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80元。

(二)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低保对象,每年缴纳72元/人;

2.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每年缴纳72元/人;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缴纳72元/人;

4.1-2级重度残疾人、 五保户、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个人不需缴费,所缴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三、缴费时间

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为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采取银行托收等方式进行,以家庭户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包括婚嫁原因户口尚未迁入我县的人员),参保人须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社保卡),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居民还需持合作医疗本和2017年度参保缴费发票,到本县农村合作银行(包括各乡镇网点)、工商银行永福支行、农业银行永福支行、建设银行永福支行及桂林银行永福支行各网点缴费。

五、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点以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参保地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地点为永福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三楼社会保险征缴稽核股。

(二)需提交的材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交户口簿原件和户主第一、二页以及参保人本人户口簿页复印件。

六、缴费时间及享受医疗待遇时间

(一)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连续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及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后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其他规定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领导,确保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圆满完成,成立永福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莫振华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赵家维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邓先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小华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人社局局长

杨志德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吕秉庄 县教育局局长

廖义华 县监察局局长

陈美继 县民政局局长

倪逸明 县财政局局长

曾宪辉 县农业局局长

秦家德 县文新广体局局长

金玉鹰 县卫计局局长

胡 恒 县审计局局长

袁书武 县统计局局长

莫双平 县扶贫办主任

陆 华 县残联理事长

廖爱琼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

魏学则 工商银行永福支行行长

黎亿峰 农业银行永福支行行长

郭 盛 建设银行永福支行行长

唐向阳 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

石 磊 桂林银行永福支行行长

莫正云 永福镇人民政府镇长

潘焕德 苏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连峰 罗锦镇人民政府镇长

傅德军 堡里镇人民政府镇长

莫顺康 广福乡人民政府乡长

宾树德 百寿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军 三皇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秀 龙江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克品 永安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廖爱琼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黄胜利、杨易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各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各乡镇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周密部署、精心谋划、明确责任、分片包干,迅速组织乡镇干部、下乡工作队、新农村指导员、村干部、村医进村入户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动员辖区内城乡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家庭户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联系、挂点各乡镇的县直有关单位,要从全县的大局出发,在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县社保局负责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及保险费收缴相关工作的落实。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自觉配合乡镇、村开展好筹资工作。困难、特殊人群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计局和扶贫办等)要按时间节点要求,准确提供困难、特殊人群个人基本信息采集统计表,报送到县社保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资格认定工作。县财政局按政策规定负责落实拨付配套资金。工商银行永福支行、农业银行永福支行、建设银行永福支行、永福农村合作银行、桂林银行永福支行负责办理代收代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与参保居民签订“三方”代扣代缴协议书。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参保缴费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基础,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一是要多途径宣传缴费时间及缴费标准,保证按时足额收取;二是要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及征缴责任;三是要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政策、双向转诊和异地就医结算等惠民利民政策,引导城乡居民正确理解医保政策,提高参保积极性,确保2018年参保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7%以上,其中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安全。县社保局要加强对“两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公示制度、督查制度;经办机构要公开报销的方法、流程、范围、比例;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就医流程、收费标准、报销方法等,改善就医环境,提高医疗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从而确保基金运行和使用安全。

(四)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进度。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对各乡镇、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目标考核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应将每周开展工作的进度情况上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任务指标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或个人,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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