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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宁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武宁县人民政府2018-03-09 16:41:51

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宁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府发〔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宁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8日

武宁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相关社会事务管理,优化农村生态环境和相关社会事务管护体系,实现“卫生有人保、山林有人管、河道有人查、公路有人养、村庄有人护、建房有人巡、相关社会事务有人理”的总体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取以乡镇(包括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为主体聘请生态环境和相关社会事务管护员(以下简称管护员),即整合原有的护林员、养路员、保洁员、河流巡查员的方式,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进行巡查、监管、维护、保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态环境具体指森林自然环境、河流水域自然环境、公路通畅环境、卫生保洁环境、人居生活环境、农民建房秩序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领导小组,县委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县政协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及县政府分管交通、农民建房领导担任副组长。农工部、政法委、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园林所、财政局、城管局、农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部,由县委农工部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综治办、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园林所等单位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各乡镇相应成立农村生态环境管护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各相关站所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分管农村工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人员可在三所一队一办(即环卫所、规划所、国土所、城管中队和综治办)中整合。各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对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第七条各乡镇农村生态环境管护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生态环境和相关社会事务管护工作的落实,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和事件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置,并做好管护员的聘用、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根据本部门职责,指导协助各乡镇推进生态环境管护和相关社会事务工作。

第九条管护员主要职责:卫生保洁、森林资源保护、河道巡查、乡村公路养护、农村建房巡查、新农村建设村庄及其他农村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养护、相关社会事务管理、其他生态环境管护工作。

第四章 生态环境管护员聘用

第十条 生态环境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责任心强,群众公认,服从组织管理;

(三)热心生态事业,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四)身体健康,有正常的劳动能力;

(五)具有学习能力,能使用智能通讯设备。

第十一条管护员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先对管护员聘用事宜进行公告,再由应聘者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初审,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聘用,并报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办公室备案。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管护员原则上按农村服务人口2‰-3‰比例配备,实行一年一聘,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五章 生态环境管护员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生态环境管护办公室和村委会对管护员进行日常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护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管护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

第十四条 乡镇应按照管护工作量合理划分管护员管护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并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应建立管护员档案,管护员档案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管护区域边界四至、管护区域基本情况、管护工作量、管护业绩考核情况、违规违法及处分情况等。

第六章 生态环境管护员待遇

第十六条管护员管护工资2万元/年?人,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县、乡、村三级整合各类资金进行安排,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管护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占比70%)和效益工资(占比30%)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工资年度考核后兑现。工资由乡镇生态环境管护办公室直接打入管护员一卡通账户。

第十八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管护员,全部兑现效益工资,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效益工资的80%;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扣发效益工资外,不再予以续聘。

第十九条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管护员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资金筹措、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责权利对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和“谁受益、谁出钱”原则设立县生态环境管护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整合护林员、保洁员工资,乡村公路养护费等)为主,乡镇自筹、群众缴费为辅,按8:1:1分摊。2018年筹措1600万元专项资金,以后年份视情况进行调整,另外,县财政安排生态环境管理考核奖励资金160万元,用于对乡镇的考核奖励。该奖励资金应用于乡镇生态环境管护。以上资金共1760万元由县生态环境管护办公室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分配采取因素分配法,主要按农村人口基数并综合考虑山林面积、乡村公路里程、河流长度、新农村建设村庄数等因素分配至各乡镇。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要设立生态环境管护专账,做到专款专用,并规范履行财经手续。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常态化考核管理机制,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办公室建立健全月巡查、季度评比、半年考核、年终考评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将此项工作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评,增加权重分值。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生态环境管护办公室每月要巡查两次以上,做到组组必到,户户必查,建立巡查台账,列出问题清单,采取销号管理,各村专职干部每周要巡查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各乡镇也可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再制订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此之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农村生态环境管护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村生态环境管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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