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2018-04-12 09:05:32
宁政办发〔2018〕3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造林苗木奖励
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宁远县造林苗木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宁远县造林苗木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战略,建设绿色宁远、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探索建立生态建设多元投入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确保造林苗木质量,实现保护、建设好绿水青山的宏伟目标,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造林苗木奖励补助只针对全县范围内一般面上造林和工程造林。通道、水岸、村庄等重要部位及重点工程的绿化苗木不在奖励补助之列。
第三条 造林苗木奖励补助的使用坚持先造后补、多造多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补助的范围
本县范围内成片新造林面积在3亩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造林实施主体,可以享受造林苗木奖励补助:
(一)造林密度必须达到或超过初植密度。根据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和我县的实际情况,我县主要造林树种的初植密度分别为:杉木222株(株行距1.5×2m)、湿地松133株(株行距2×2.5m)、马尾松166(株行距2×2m)、柏木133株(株行距2×2.5m)、油茶111株(株行距2×3m)、楠竹母竹造林41株(株行距4×4m)、楠竹幼苗造林111株(株行距2×3m),其他树种的初植密度按造林技术规程另行确定。
严格遵守本办法明确的苗木调运使用相关规定。
造林当年必须进行抚育管理。
(四)营造针叶林的必须混交30%以上阔叶树种或生物防火林带,柏木林的混交比例为50%,如达不到混交比例造林的,按实际混交比例予以苗木补助(柏木造林除外)。
(五)秋季验收成活率在85%(含)以上。
2016年冬至2017春的新造林,年度验收保存率41-84%,补植的,经验收合格,按实际补植株数折算成面积,享受造林苗木奖励补助。2018年以后的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当年不得享受造林苗木奖励补助,待补植补造或重新造林验收合格后再申报造林苗木奖励补助。
第六条 纳入各级财政奖补范畴且明确有苗木奖补资金的新造林项目,不再享受造林苗木奖励补助。
第三章 奖励补助的标准
第七条 造林苗木奖励补助区分造林树种按造林验收合格面积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杉木每亩51元;
马尾松每亩33元;
湿地松每亩34元(其中湿地松容器苗造林的每亩52元);
(四)柏木每亩205元;
(五)油茶(二年生嫁接良种苗木)造林每亩200元;
(六)楠竹母竹造林每亩400元,楠竹幼苗造林每亩440元;
(七)其他树种造林的的奖励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第四章 奖励补助的苗木调运管理
第八条 享受造林苗木奖励补助的造林实施主体,必须使用合格健壮苗木,严禁使用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造林所需苗木由造林实施主体自行到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的苗木供应基地调用合格苗木,并由苗木供应方提供包括所调苗木种类、等级、数量等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到造林实施地点所在林业事务中心签字认可。
苗木供应商必须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造林实施主体在同质同价情况下,需优先调用本地合格苗木。确需到外地调用本地紧缺苗木的,事先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备案后方可调用外地合格苗木,并按苗木调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好苗木调运手续。
第十条 国家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和享受造林补助的造林项目必须使用良种苗木,如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油茶造林、欧投项目造林和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等。
第十一条 本地苗木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县林业局验收核准的合格苗木数量提供优质苗木,为造林实施主体提供好包括苗木种类、等级、数量、良种或普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等内容在内的苗木调用证明材料,不得将不合格苗木外调造林,并及时将苗木调运情况上报县林业局,否则,取消其苗木供应资格。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林业事务中心要做好本辖区内造林苗木的调运管理监督工作,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为造林实施主体做好规划,核准造林面积,概算所需的苗木种类和数量,提供苗木供求信息;把好苗木质量关,对造林实施主体所调苗木进行验收把关,在其调苗证明材料上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交由造林实施主体妥善保管;及时统计本辖区内的用苗情况并上报县林业局。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种苗管理单位要做好苗木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建好苗木调用台账。
第五章 奖励补助的兑现程序
第十四条 造林实施主体向所在地林业事务中心提出造林苗木奖励补助书面申请,并提供完整的苗木调用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林业事务中心将本辖区内的申请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林业局。
第十六条 根据全县申请情况,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专门力量,于每年9月份之后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及时汇总验收和造林苗木奖励补助资金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兑现造林苗木奖励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造林苗木奖励补助资金从县级财政预算的造林绿化资金及植被恢复费中解决,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适用本办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用苗过程中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不得享受苗木奖励补助;如有以次充好、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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