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04-28 15:28:5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71号),化解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县(市、区)农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市房管部门备案且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购房奖励。
第三条 农民身份以户口簿记载事项为依据,户口簿登记地址为农村并且户别为家庭户口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确定其为农民。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购房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第五条 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面积为依据,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结日期认定购房时间。
第六条 购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消化周期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拨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管。
第七条 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持下列资料到市政务大厅房产分厅购房奖励资金审批窗口申请购房奖励。
1.《临汾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首付款票据(不少于总房款的20%);
4.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市房管部门按本细则规定对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发放房票。房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房票。房票中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购房小区名称、位置、购房时间、面积、奖励标准等内容。
(四)资金结算。申请奖励对象凭房票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款抵顶结算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房屋销售情况报房管部门备案,每月凭房票与房管部门结算财政奖励资金,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
第八条 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奖励或恶意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奖励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一套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农民享受购房奖励后,其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得注销。因特殊情况需要注销合同的,须退还奖励资金后方可注销合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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