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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的实施方案【2018】

来源:宜春市政府办公室2018-03-02 11:03:25

宜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宜春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4日

宜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借鉴余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成功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1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引领,以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采取典型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办法,力争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一体化和秀美乡村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市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坚守底线,保障权益。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着力破解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有利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强大合力。

3.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4.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坚持规划先行,着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着力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宅基地,建立健全合理用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5.高效管理,综合治理。从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把好保障、审批和监管关,坚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秀美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配套,提升管理成效。

三、时间任务

2018年开始,按照“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采取“抓点带面、示范引导、统筹推进、整体提升”的办法,在巩固2017年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成果基础上,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认真消化吸收,逐步推广,全面铺开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凡是被列为2018年秀美乡村建设点的自然村,都要开展宅基地管理试点。不断规范宅基地规划引导和审批服务,着力健全农村宅基地取得、退出、审批、监管、保障等长效机制。

1.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加强农村规划工作,编制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每个自然村庄的建设规划,为村民建房提供依据,在规划设计时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宅基地,今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要使用预留宅基地,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沿省道25米、国道30米、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不得规划宅基地建房。

2.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开发宅基地管理软件,整合“二调”、“一张图工程”、“三权”发证、不动产登记成果,搭建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信息更新机制,保持宅基地管理信息的实时性。

3.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落实经费保障,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充分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

4.全面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以完善农村宅基地保障和取得、退出、流转、审批、监管等相关制度为基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审批结果、建房名单“四个公开”制度,协调处理好村内农民建房选址、轮候排序和承包地调整等工作,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需求。

5.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布局,引导和落实农民建房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规划、整治、使用、管理“四统一”制度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落到实处。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违法违规建房的集中整治,加大对违法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拆除力度。农村宅基地面积原则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

6.整合资金推进宅基地试点。结合秀美乡村建设、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试点、脱贫攻坚贫困村整治等,整合多方面资源和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整合放大土地增值效益。同时,鼓励农商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探索实行无抵押按信用评级发放贷款等惠农政策;鼓励村集体通过林权、特色产业项目抵押等形式缓解资金压力,充分调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促进农村面貌改善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7.加快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按照不低于纯收益的30%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制度,征收土地补偿费在不低于80%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后,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可留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对村内“一户多宅”的住房和闲置废弃的畜禽舍、砖瓦窑、学校、村部等集体建设用地,可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壮大集体经济。

8.健全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坚持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引导自然村选好村民理事会,完善工作章程,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职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退出、流转、收益分配等事务中自主管理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一户一宅”分配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村民理事会制度等一系列宅基地管理制度。

9.探索宅基地择位竞价机制。由村民理事会主导,在群众基本同意的前提下,对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进行合理储备。在村民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可组织进行竞价择位,择位竞价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10.探索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采取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相结合的办法,对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行无偿退出;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可实行无偿退出或有偿退出;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而又无法拆除退出的,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流转采取转让、抵押、赠予、置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村庄规划用地统一由村集体进行收储。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农工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机制,强化供电、供水、市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农村宅基地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贴近群众,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秀美乡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不断提高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

3.加强督查考核。要建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情况巡查内容,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问责比例。要严格执行《宜春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宜办发〔201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17〕3号),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健全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和问责机制。对工作开展缓慢、弄虚作假、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问责,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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