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政府2018-03-01 14:01:15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动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为了规范我市电力动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动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的原则
(一)本方案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文件的基础上略做调整,适用于瓦房店市电力动迁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方案的实施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协商以及据实评估的原则。
(三)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该机构必须由补偿方与被补偿方共同认可)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评估费用由被补偿方承担。
(四)本方案对征收公告后,通过抢栽、抢种、抢建等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六)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予以补偿。
(七)本方案未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安置内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议定,并出台补充细则。
二、补偿规定
补偿规定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文件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非整体搬迁补偿标准: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每亩补偿3—4.5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见附件);未利用地每亩一次性补偿2.4万元,永久性占地采取只补不征的方法。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用后必须恢复土地原貌,耕地要达到耕种条件;林地要达到林业生产条件并按规划实施造林。
3.林地的使用,林地上的树木采取移植的方法,不得砍伐,施工后恢复植被;修建电塔基础占地原则上为625平方米—2500平方米,占用林地开设施工道路原则上为2米宽,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二)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采用货币补偿方法,补偿标准以电力项目所在乡镇办当年商品房平均价格为基础,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际评估为准。
(三)地面上下相关设施补偿标准
1.日光温室补偿:竹木土墙每平方米55元,竹木砖墙每平方米75元,钢筋砖石墙每平方米100元,拆除后剩余长度不足60m按全长补偿。
2.冷棚、拱棚补偿:竹木结构1.7m以下(含1.7m)每平方米10元,竹木结构1.7m以上每平方米25元,钢筋结构每平方米35元,拆除后剩冷棚长度不足60m的,按全长补偿。
四、本方案只针对于瓦房店市辖区内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动迁
五、本方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瓦房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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