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韶山市人民政府2018-03-05 13:26:08
韶政发〔2018〕1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韶山市落实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
《韶山市落实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4日
韶山市落实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政策
暂 行 办 法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湘潭市关于全域旅游发展战略部署,有力推动韶山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持续增加旅游用地有效供给和管理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产业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范畴
1.旅游产业用地是指旅游发展中涉及的相关用地,具体涉及住宿、餐饮、文体、娱乐、医卫、交通、公园绿地等多种形态。
二、规划引领
2.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中优先合理配置旅游产业建设用地规模。旅游产业发展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坚持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三、强化用地保障
3.列为湘潭市和韶山市重点项目的旅游产业用地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入省重点项目目录的旅游产业用地项目争取安排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纳入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审查、并联审批、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及时供给用地。重点旅游产业用地项目可按照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4.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5.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布局的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可按照单独选址项目安排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
四、多种方式利用
6.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及道路宽度未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6.5米的景区道路等用地,可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7.用于观光、采摘、体验等农业特色旅游的设施农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8.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9.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建设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自驾车营区、旅居车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休闲娱乐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供的,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宜以招标方式实行长期租赁或者先租后让;其他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自驾车旅居营地,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应手续。已供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建设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五、多种方式供应
10.单一用途的旅游项目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11.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旅游公益性公共设施。旅游景区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旅游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12.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13.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14.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开发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度假、生态养生、露营运动等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实施点状布局单体开发的建设地块,可以按地块独立供地;实施点状布局整体开发的,可以实行多个单体建筑开发建设地块整体组合供地。
15.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
16.鼓励和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剩余指标优先用于开发旅游项目。
17.鼓励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公共设施、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食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18.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合理确定旅游景区内的河、水库、山体等旅游资源周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保护韶山旅游生态环境。
六、合理确定出让供地价格
19.探索建立旅游产业用地基准地价体系。进一步细化旅游产业用地分类,按不同类别合理确定基准地价标准,促进旅游产业的加速发展。
20.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21.除按评估和市场价格确定出让起始价外,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旅游产业发展用地可按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出让起始价。
七、加强服务监管
22.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提供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3.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新供旅游项目用地,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控制等条件写入协议,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4.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旅游项目不得配套商品住宅;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原则上不配套商品住宅,因特殊情况确需配套的,其配套比例不得超过其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0%。
25.实行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建立旅游项目用地台账,对旅游产业用地批、征、供、用等各阶段进行实时更新和全程动态监管。实行供地时序与建设投资进度挂钩,对于旅游项目(特别是大型旅游综合体)用地,按照建设进程分批供地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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