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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泸州市政府2018-02-02 09:16:26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7]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已经泸州市人民政府八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泸州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7〕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住房居住条件,提高住房安全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以住房安全有保障为目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分步实施,开展全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各县(区)政府切实加强引导,整合政策资源,集聚资金力量,用好现有政策,支持土坯房改造。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结合群众需要制定改造措施,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农户为主体推进土坯房改造工作。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土坯房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环境条件等,坚持“宜保则保、宜改则改、宜建则建”实施方式,注重改建和新建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对于具有传统历史文化价值的土坯房,要保护提升、活化利用;对于能够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土坯房,要优先加固除险;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加固的危旧土坯房,要抓紧拆除并根据实际需要新建安全住房。

传承文化,改善环境。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四好村”创建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同步完善基础设施,实施“三建四改”(建庭院、入户路、沼气池,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经济适用,确保安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以住房安全和满足基本生活功能为前提,合理确定建设改造方式,严格执行农房建设标准,降低改造成本。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房建设水平和抗震设防能力。

统筹推进,规范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政策衔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调推进改造行动。坚持政策措施、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公开透明,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放心工程。

二、目标任务

通过“拆、保、改、建”相结合的方式,力争用5年时间,到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12.9万户农村土坯房的分类改造整治工作。其中,拆除按相关规定应拆未拆土坯房3.5892万户(含一户多宅1.4624万户,废弃闲置2.1268万户),指导改造有现行政策补助的唯一常住土坯房3.7195万户,支持改造无现行政策补助的唯一常住土坯房3.7007万户,鼓励拆除或改造全家常年在外定居而长期未居住的土坯房1.8121万户。

2017年,完成前期研究、政策准备和改造规划,启动改造行动;2018年,完成总目标任务的20%;2019年,累计完成总目标任务的40%;2020年,累计完成总目标任务的70%;2021年,累计完成总目标任务的90%;2022年,基本完成。优先实施危旧土坯房改造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土坯房。

三、重点工作

(一)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各县(区)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农村土坯房改造底数,开展评估鉴定,确定改造对象、方式、标准和数量,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市有卷、省有库”。实施分类改造:

第一类,农户常年居住的唯一土坯住房,已纳入现行中央和省市农房建设补助政策覆盖范围内的(含危房改造四类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彝家新寨、乌蒙新村、扶贫搬迁等),按现行政策和改造计划实施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二类,农户常年居住的唯一土坯住房,未纳入现行中央和省市农房建设补助政策覆盖范围内的,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农户需求协调金融机构贷款给农户(每户贷款最高限额五万元),各级财政按实全额贴息,其中,省级财政明确按照市县财政年度实际贴息额的50%对市县财政给予财力补助,市、县(区)财政各承担年度实际贴息额的25%,贴息补助年限为2018年至2022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类,已在农村新建房但未拆旧房,形成一户多宅的。除有保护价值的可交由村集体组织统一维护保护管理外,一律由县(区)政府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限期拆除复垦。(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四类,长期无人居住形成废弃闲置土坯房,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具体实际,由当地乡镇(街道)动员督促拆除、维修或重建;拆除的可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并给予一定数额的拆除补助;确需维修或重建的要指导督促限期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规划,优化农房布局。各县(区)要将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的要求,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合理安排农村土坯房改造计划和新建农房选址布局,制定土坯房改造和新建农房设计方案,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规划,为推动土坯房改造工作提供规划指引。坚持“三避让”原则(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行洪通道),选好建房地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发动群众,科学有序推动。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其依靠自身努力改造土坯房。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防止盲目攀比和贪大求洋。注重工作方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守住不强拆、不违法底线,切实维护好群众的选择权、户籍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土坯房改造工作,动员省内国有企业和在川央企帮扶农村土坯房改造,鼓励帮扶单位与困难群众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土坯房改造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管,确保改造质量。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将农村土坯房改造纳入统一监管。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等农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提高土坯房改造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对相对集中和统规统建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对分散建设的,要按照农民主体、政府监管、行业指导、购买服务等要求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管控。要严格工序管理、建材管控和竣工验收,全面提高土坯房改造质量。要制定可行的农房验收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机构管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用好已有农村住房建设政策,创新思路,研究出台无现行政策补助的唯一常住危旧土坯房实施改造工作。

(一)统一规划设计。创新乡村规划编制,将土坯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按照适度聚居的原则,合理引导散居土坯房改造向新村聚居点集中。建立土坯房改造审批“绿色通道”,大力简化审批流程。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设计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的土坯房改造方案图集,免费向群众发放。鼓励传统村落中的土坯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缮、修复、加固,有条件的可作为传统土坯房民居维修范例加以推广,也可作为传统文化活动场所或传统技艺传习所,使村落传统文化得以活态传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扶贫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用地保障。一是保障土坯房改造用地指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坯房改造整治所需年度指标实行专项管理,按不低于省上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5%安排用于保障农村住房建设,其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土坯房改造,指标不足的调剂解决,确保应保尽保。二是拓宽土坯房退出渠道。对于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坯房宅基地的,或有保护价值的土坯房,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统一收储。三是用好增减挂钩等政策。土地整理、增减挂钩等项目设置尽量与土坯房改造相结合,增减挂钩指标分配向土坯房集中地区倾斜,符合条件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的土坯房,应纳尽纳。贫困县节余挂钩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指标收益返还用于支持土坯房改造。探索土坯房改造任务重的非贫困县,土坯房改造纳入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挂钩指标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四是盘活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土坯房改造等节约的建设用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改造。(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财金互动。探索建立农村土坯房改造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纳入农村土坯房改造规划的农户提供融资支持,对金融机构为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50%对市县财政给予财力补助,市、县(区)财政各承担实际风险补贴额的25%。贫困县可按《泸州市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贫困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泸农领〔2017〕23号)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浦发扶贫贷款资金在财政监督下用于土坯房改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领导

(一)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市统筹,县(区)负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农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安排,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县(区)人民政府负主责。县(区)主要负责同志是本级土坯房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进一步细化年度计划和推进措施,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全面完成。各县(区)实施方案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市农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方案要明确对象、改造方式、补助标准、年度计划、保障措施、组织机构等主要内容。

(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完善“月统计、季总结”信息报送机制,各牵头部门、各县(区)每月28日向农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农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加强农村土坯房改造督查考核工作,建立巡查、督查机制,及时整改督查发现问题,确保农村土坯房改造落到实处、收到实效。采取明查暗访、曝光问责等方式,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且整改不及时的,按照有关规定逗硬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让各级干部深入把握政策,广大群众全面知晓政策,真正让土坯房改造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用。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增强广大群众脱贫攻坚、建设美好家园的信心和决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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