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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织金县做好全县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的通知

来源:织金县政府2018-01-26 17:00:46

为保障全县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供应,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毕节织金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县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的通知(织府办〔2017〕34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的通知

织府办〔2017〕34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保障全县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供应,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根据毕节市国土资源局、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毕节市环境保护局、毕节市林业局、毕节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毕节市公安局、毕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供电局《关于做好全市深度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的紧急通知》(毕国土资发〔2017〕87号)要求,现就我县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挖潜盘活,提高现有合法砂石矿山保障能力

我县砂石矿整合后矿山数为60个,设计生产能力576万立方米/年,目前正常生产32个,正在建设8个,停产、停建20个。由于我县部分乡镇(街道)辖区内无正常生产的合法砂石矿山,砂石原料供不应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进度,为了满足我县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需求,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大挖潜盘活力度,提高现有合法砂石矿山保障能力。

(一)国土、林业、环保、安监、工能等部门要深入实地,了解砂石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不能正常生产的原因,结合自身职能职责,积极帮助砂石矿山企业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公安、电力部门要保障炸材、电力正常供应,为部分未能投入生产的砂石矿山企业创造条件,使其能尽快投入生产,保障砂石原料供应。

(二)脱贫攻坚项目属基础项目和民生工程,县内合法砂石矿山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勇于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的保障供应尽责尽力,要按照县发改部门测算的参考价格进行供应,做到保本微利,不擅自抬高价格,确保砂石原料供应价格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砂石矿山企业要从自身做起,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按时开工建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投入生产。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市深度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保障供应的紧急通知》(毕国土资发〔2017〕87号)要求,砂石矿山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或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经县国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注销《采矿许可证》,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

二、强化措施,保障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供应

(一)脱贫攻坚项目所需砂石原料原则上以合法砂石矿山企业供应为主导,设置临时砂石采挖点为补充,在合法砂石矿山企业不能满足保障供应的局部区域,对在项目用地红线内的砂石资源,可以自采自用,但选址时需征询县国土、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意见。

(二)在乡镇(街道)辖区内无合法砂石矿山或砂石矿山生产不正常,不能保障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供应,确需设置临时砂石采挖点的,由乡镇(街道)按照“就地取材、自采自用、点对点供应、严禁进入市场、保护生态环境、完工后立即关闭”的原则进行设置。要严格控制设置临时砂石采挖点的数量,乡镇(街道)辖区内有一家以上正常生产的砂石矿山企业的,原则上不再设置临时砂石采挖点。如有特殊情况需增设临时砂石采挖点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设置。

(三)用于补充保障脱贫攻坚项目砂石原料供应的临时砂石采挖点,国土部门不颁发采矿许可证。所设临时砂石采挖点由乡镇(街道)签订采挖协议,约定采挖条件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等事宜,明确责任义务,遵循采挖原则。在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完工后,由乡镇(街道)负责督促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

 

三、严格要求,规范临时砂石采挖点的设置

(一)明确设置主体。临时砂石采挖点设置以乡镇(街道)为主体,根据脱贫攻坚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设置申请,由县国土、安监、林业、环保等部门共同踏勘,确定临时砂石采挖点位置,在选址时应优先启用整合关闭的原合法砂石厂采矿点,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且必须符合安监部门对砂石矿选点设置的要求。

(二)严格选址要求。临时砂石采挖点不得选址在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禁采禁建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按规定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后方可进行采挖,设置完成后报县国土、安监部门备案。

(三)确保到期关闭。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完工后,所设置的临时砂石采挖点由乡镇(街道)按照“切断电源、拆除设备、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五条标准组织关闭,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国土、安监、工能等部门对关闭情况进行督办督察。

(四)控制生产规模。所设置的临时砂石采挖点要结合扶贫攻坚项目砂石用量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生产规模和投资,避免到期关闭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加强监管,维护砂石原料市场正常秩序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维护砂石原料供应市场正常秩序。

县国土局负责对临时砂石采挖点设置的合理性进行指导,定期不定期检查点对点供应情况,防止流入市场,如发现临时砂石采挖点生产的砂石进入市场销售,经调查核实后,坚决关闭取缔;

县发改局负责密切关注砂石价格,要采取提醒约谈的方式,向砂石矿山企业发放提醒告诫书,一旦发现有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砂石价格的稳定。

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林地监管,为临时砂石采挖点选址提供指导,督促临时砂石采挖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县安监局负责为临时砂石采挖点选址提供指导,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抓好临时砂石采挖点安全生产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为临时砂石采挖点选址提供指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县工能局负责监管好合法砂石矿企业的生产经营;

县公安局负责监管好临时砂石采挖点炸材使用;

县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及供电服务工作。

五、压实责任,推进脱贫攻坚项目顺利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承担第一责任。县国土、工能、安监等部门要履行好职责,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临时砂石采挖点选址和督促指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二)脱贫攻坚项目施工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临时砂石采挖点设置的原则,严禁破坏生态环境,严禁对外销售砂石原料,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脱贫攻坚项目施工建设单位违背临时砂石采挖点设置的原则,破坏生态环境,对外销售砂石原料的,经调查核实,坚决关闭取缔,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家公职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纪律红线。如国家公职人员在临时砂石采挖点设置、监管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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