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织金县政府2018-01-26 14:05:55
为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毕节织金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织府〔2018〕1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织府〔2018〕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17〕92号)精神,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立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于根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祥和的大局。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全力防范和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煤炭等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县人社局综合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工企业直接承担工资支付、各乡镇(街道)实施属地监管的管理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零拖欠。
三、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总工会)
(二)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同时要实现电子化信息处理。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部门,下同)报送用工信息,具体报送办法按《贵州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层面的沟通和协调,以数据系统的统一为努力目标,力促信息处理的兼容和数据共享。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移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主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织府办〔2017〕280号),全县的矿山企业与工程建设领域一并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总工会)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金额,将应付工程款中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县人社局及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局及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责令有关单位补足或改正。(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财政局、教育局、移民局、总工会、人行织金支行)
(四)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机制。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推动银行代发工资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总工会、人行织金支行)
(五)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工程建设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总工会)
四、健全并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六)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作用。施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的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障金。建立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管理制度,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县人社局可以使用该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存储或补足工资保障金的,县人社局要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财政局、教育局、移民局、银监办、人行织金支行)
(七)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时要安排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日常保持额度为400万元。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支付保障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由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按不高于拖欠总额的20%的标准提出垫付意见,经县人社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拨付使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由具体操作垫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拖欠工资的企业或项目追回,并及时存入应急周转金专户。对因拖欠工资企业发生倒闭、关停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追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进行会商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核销,不足额度的部分由县财政局在当年的预算中予以补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信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各乡镇<街道>)
五、完善企业劳动用工诚信评价体系
(八)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大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县人社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收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有关部门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财政局、教育局、移民局、投促局、银监办、人行织金支行)
(九)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财政局、教育局、移民局、投促局、银监办、人行织金支行)
六、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十)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发挥专项治理作用,县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至少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将工程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
(十一)全面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主管的分工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设立接待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零障碍服务,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维权告示,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各有关部门主动跟踪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和线索,主动跟进、妥善处理,积极参与省级联动处理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实现一地投诉,全网受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信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
(十二)积极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执法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可引导和告知农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综治信访维稳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事项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快速执行,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总工会)
(十三)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县人社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认真落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共同办案机制,加大对不配合执法、欠薪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县人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的合力。(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
(十四)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防范体系。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采取堵塞交通、非法群访、围堵党政机关、跳楼、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或者虚报冒领、无理无据讨要工程款和工资的,县公安局要提前介入、快速反应、控制事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信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县政府应急办)
七、全过程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十五)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综合运用支付农民工工资集中排查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和有重大欠薪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向县人社局、总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的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的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牵头单位:县人社会局、总工会;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六)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归集机制。按照《贵州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暂行)》的规定,县人社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台账,动态掌握县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并按月向上级人社部门报送。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工能局、国土局、教育局、移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台账,落实包保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按月向县人社局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台账。各用工单位要建立基础台账,并每月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在线报送,无主管部门的向县人社局报送。(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
(十七)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确定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其他单位或包工头的用工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企业欠薪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违规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项目经理、包工头等自然人非法用工,且在支取款项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公安局)
八、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管理
(十八)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准入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按规定额度预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依法予以限制。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
(十九)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相关施工主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款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其中工程质量和作业量,以及工程款金额等事项引发的争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引导通过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协商无果或不认可评审方式与结果的,通过有关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
(二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措施,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和支付分包工程款担保、支付劳动者工资担保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借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以及银行代发工资机制的建立,强化监督和落实。(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
(二十一)加强工程执法监督。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支付工程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主管内各类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等各类非法工程施工行为,以及城县改造等项目发生欠薪的,由项目许可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直接组织处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三)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研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功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强化实际应用措施,充分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研判和形势分析,提升预防预警功能。加强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根据监管职责和县内用工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重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解决有编制无人员、有人员无编制、在岗不在册和在册不在岗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受理解决本行业主管领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案件,并明确联络员负责每月向县人社局报送有关信息。县人社局负责本级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主要受理处置工程建设领域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工主体招用农民工发生的欠薪问题。县住建局负责牵头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依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有关督促管理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以及实名制的有关管理工作。县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教育局、移民局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有关督促管理工作,预防和受理处置欠薪问题。县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和责任分工确定信访事项办理主体,受理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并每月与县人社局就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反映和处理情况进行一次信息对接和交换。公安机关负责牵头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不配合执法、欠薪人数多、影响大、有关人员携款潜逃等案件,提前介入处置,受理和查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县督办督查局负责组织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督查。县纪委、监察局对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按照责任分工受理处置案件,不推进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源头治理制度,工作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问责,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工能局、教育局、移民局、督办督查局、纪委、监察局)
(二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终端平台等多种载体开展宣传,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在全社会营造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机制的通知》(织府办〔2016〕237号)《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织府办﹝2016﹞238号)《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机制的通知》(织府办〔2016〕239号)同时废止。
织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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