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佳县人民政府2018-01-12 13:36:38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6月20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榆林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我县实施的“脱贫攻坚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移民搬迁”)中扶贫、避灾、生态等各类搬迁集中安置点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分散安置户建房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要按照《佳县“十三五”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坚持以统规统建为主,统规自建和自主建设为辅的原则,确保安置点功能齐全,满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按照《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市级牵头、县级统筹、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抓落实”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县级负责审查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备案资料;指导、检查、监督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协调解决全县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园区安置点项目建设。
(二)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编制上报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备案资料;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监管和验收。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组织协调、推进实施和指导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立项审批;教育、环保、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分工和行业规划及建设标准做好集中安置点配套项目建设。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是本辖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城区、园区、景区范围内的统规统建项目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在其他区域的统规统建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统规自建和自主建房项目由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组织搬迁户自建或委托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七条 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于项目实施上年度8月底前向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实施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编制完成县级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市级实施方案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第八条 经审查同意的实施方案作为发改部门开展项目立项的依据。县国土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规划、用地、灾评、环评等前期审批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第九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行开工前审核备案制。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将年度移民搬迁建设项目备案资料于12月底前报县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备案资料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于1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厅备案,分散安置建设项目备案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县级在收到市级备案意见后,与分散安置备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下达到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一)集中安置统规统建项目备案资料:
1.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对集中安置对象的审批文件;
2.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集中安置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集中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5.灾评、环评相关资料。
(二)集中安置统规自建项目备案资料:
1.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对集中安置对象的审批文件;
2.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集中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4.灾评、环评相关资料。
(三)自主建房(分散安置)项目备案资料包括:
1.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对分散安置对象的审批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县国土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接到下达的项目资料备案意见后,及时组织开工建设,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组织搬迁群众尽早搬迁入住。
第十二条 县国土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压缩)项目建设规模。确需调整,须经原备案部门同意。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大配套”项目,小型集中安置点原则上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点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两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点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三年内建设到位。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终结审计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制度管理。严禁以移民搬迁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一)建设用地要按照《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陕国土资发〔2016〕48号)执行。
(二)规划设计要按照《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6〕270号)和《关于在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建设中推广使用<陕西省农村特色民居设计图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9号)执行。
(三)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要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16〕1393号)执行。
(四)质量安全监管要按照《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6〕222号)执行。
(五)资金管理要按照《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脱贫)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231号)和省市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跟踪审计工作要按照《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办法》(陕审发〔2016〕104号)执行。
(七)档案资料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移民(脱贫)搬迁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验收
第十七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等情况,填报内容要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县级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督查,同时可委托社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九条 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统规自建项目和分散安置建房实施监管和初验,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集中安置建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施监管和终验。根据安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场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查验并作出全面评价,工程质量合格的,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行业规定,及时组织对所承担的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大配套”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要在建筑工程外墙显著位置制作移民搬迁标识和永久性工程标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逐点制定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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