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陵区人民政府2018-01-08 16:31:37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和西安市高陵区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西安市高陵区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努力解决房屋“办证难”问题,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和处理商品房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25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办证问题,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房屋“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如期兑现民生承诺,为建设城市新区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尊重历史。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充分考虑房屋建成时的政策规定,既考虑形成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又兼顾现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创新工作方法,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确保处理工作稳步实施。
(二)精准识别,分类处理。
对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按照建成时间、房屋性质、手续办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逐一梳理甄别,摸清项目底数,确保处理范围准确。凡不属于遗留问题的项目,不得纳入处理范围。依据存在问题和项目实际,研究解决对策,分类制定实施细则,成熟一批解决一批,逐步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
(三)先易后难,扎实推进。
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形成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处理难度大,需要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手续办理难易程度,分类汇总,逐步办理。先期处理五证齐全商品房项目的办理问题,再行处理其它类型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确保扎实推进,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部门联动,各尽其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对遗留问题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共同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三、处理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中,来源合法、权属清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予保留的商品房、城棚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职工集资建房等,均列为遗留问题,纳入处理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房屋、小产权房,以及已由政府公告列为征收或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四、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按年度分批次处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2017年重点解决商品房未办证问题,力争年底前解决1000户以上;2018年重点解决其他类型房屋未办证问题;2019年全面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水利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胡民升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员:张旭阳区政府办主任
王宝良区建住局局长
刘焱区财政局局长
雷承立区监察局局长
张军祥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俊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刘存区信访局局长
张光明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赵力强区法院副院长
韩建鹏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炜国土高陵分局局长
李仁革规划高陵分局局长
张永旭区国税局局长
李银区地税局局长
李亦冰鹿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樊晓峰崇皇街道办事处主任
胡小东泾渭街道办事处主任
陆胜利姬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荣军区人防办主任
辛文杰国土高陵分局副局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
冯立奇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遗办),办公室设在国土高陵分局,国土高陵分局局长高炜任办公室主任,区建住局(区房管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局、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高陵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防办、区不动产登记局、区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从区建住局(区房管所)、国土高陵分局、规划高陵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人员为联络员。
区处遗办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督促区级各相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及专题会议纪要的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负责与市处遗办联系对接、上报相关材料等;负责对本辖区、产业片区规划范围内存在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汇总,建立台账;负责督促项目单位积极配合开展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受理群众关于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信访投诉,做好本辖区规划范围内维稳工作;负责对全区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促、考核。
为妥善处理城棚改项目遗留问题,区处遗办下设城棚改工作组,由区建住局负责人任组长,抽调相关人员,核查梳理城棚改项目房屋办证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待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结束后,即行撤销。
六、部门职责
(一)区建住局(区房管所):负责对非城棚改项目的建审手续、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审查,可以整改完善的,出具审查意见书;负责全面核查城棚改项目中房屋办证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对城棚改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对项目涉及建设管理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提供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核查房屋维修基金缴存情况,出具审查意见书;对代收房屋维修基金的项目单位进行催交;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行为;筛选已列入计划实施拆迁的房屋上报区处遗办,不再作为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处理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三)区监察局:负责对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问责。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并提供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负责建筑物电梯的安全监管。
(五)区城管局:负责对规划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处罚。
(六)区信访局:负责处理与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相关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区法院: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司法保障。
(八)区检察院:负责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九)国土高陵分局(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对项目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完善用地手续的处置意见;对已完善手续的遗留问题项目,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规划高陵分局:负责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的规划审批及验收情况核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项目涉及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出具整改意见;筛选占压道路红线、列入城区改造拆迁的房屋上报区处遗办,不再作为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十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核查项目单位缴税情况,对欠缴税款的项目,开展征(追)缴工作。
(十二)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做好辖区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相关工作。
(十三)区人防办:负责办理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可以整改完善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完善;对涉及人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
(十四)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办理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涉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涉嫌侵占、挪用购房人契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侦办。
七、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制定方案阶段。(2017年9月)
由国土高陵分局牵头,各责任单位配合,负责制定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对本辖区规划范围内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进行调查摸底,采用全面普查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对遗留问题项目逐一开展核查,掌握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情况、手续办理情况、房屋性质和涉及户数情况、未办证的主要原因等,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进行梳理,汇总造册,建立台账,拟定年度实施细则,统计上报,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奠定基础。
(二)完善手续阶段。(2017年9月—2019年10月)
区处遗办根据调查摸底数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对全区下达年度处遗工作计划。各责任部门按照实施细则,分类研究项目情况,提出完善整改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解决遗留问题,达到为群众办理房屋登记的条件。已经完善手续的项目,由责任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购房群众,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三)总结验收考核表彰阶段。(2019年11月—12月)
处遗工作启动后,年终由区处遗办向市处遗办报告全年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区处遗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处遗工作按年度,进行验收考评,对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责任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
(三)抽调工作人员。
各责任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尽快组成工作班子,立即开展各项工作。区处遗办所需办公场地、车辆、经费等,由国土高陵分局研究提出具体需求,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将任务完成情况按月上报区处遗办(联络人:陈永刚,联系方式:86923967/13992876490),由区处遗办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超额或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弥补漏洞,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西安市高陵区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
为妥善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西安市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处理范围
本细则处理的范围是2016年6月30日前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商品房。在此范围内的项目,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办理登记。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产权房和已由政府公告列为征收或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本细则的处理范围。
二、申请主体
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申请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因故无法申请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撤销、合并、破产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人。
(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工商登记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区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的街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申请人。
(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注销、未吊销工商登记,但无法联系的,由区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的街办、管委会作为申请人。
三、工作安排
(一)分类排查。
由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遗办)对2016年6月30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逐个核查项目的具体情况,梳理未办证原因,填写《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统计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根据房屋性质,进一步分类汇总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城棚改项目等办证遗留问题。2017年重点处理商品房项目办证遗留问题。
(二)部门联办。
全区的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按照未办理首次登记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项目两类由区处遗办交由区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办理。
1.未办理首次登记项目
区处遗办将未办理首次登记项目,分别交区建住局、规划高陵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完善手续。
(1)规划高陵分局负责完善规划验收手续。规划高陵分局根据项目建成现状,经认定可以整改保留的,10日内出具《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首次登记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首次登记审查意见书》),报区处遗办;按照现状对项目性质、建筑规模、容积率等指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规划指标函告区建住局、国土高陵分局。区建住局依据调整后的规划指标,核定项目需要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并进行追缴。区处遗办将规划高陵分局出具的《首次登记审查意见书》移交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申请资料。国土高陵分局依据调整后的规划指标,核定项目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并进行追缴。
需要提交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的,由规划高陵分局10日内将书面意见报区处遗办,由区处遗办汇总后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2)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完善消防审批手续。对于1998年9月1日前建设的项目,按照当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不进行消防审查。对未申报消防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行申报,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项目建设时实行的标准进行审批。指导建设单位组织整改,保障消防安全。对于未经规划许可或存在加建等违法行为导致无法受理消防审批的项目,在完善规划手续后,再进行消防审批。对于已出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意见的项目,区公安消防大队10日内出具《首次登记审查意见书》,报区处遗办。区处遗办将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审查意见书移交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申请资料。
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10日内将书面意见报区处遗办,由区处遗办汇总后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3)区建住局负责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区建住局根据项目现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查验,对同意竣工验收或经整改能够验收的项目,由区建住局10日内出具《首次登记审查意见书》,报区处遗办。对于无法进行联合查验的,可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基础、主体等建筑物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合格报告书,作为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文件。由区建住局对以上资料进行核查,并于10日内出具《首次登记审查意见书》,报区处遗办。区处遗办将区建住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移交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申请资料。
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由区建住局10日内将书面意见报区处遗办,由区处遗办汇总后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2.已办理首次登记项目
区处遗办将已办理首次登记拟办转移登记项目信息转区建住局、区地税局、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区建住局负责核查房屋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已经全部缴纳或经催缴能够缴纳的,由区建住局10日内出具《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转移登记审查意见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转移登记审查意见书》),报区处遗办。
(2)区地税局负责核查契税缴纳情况,已经全部缴纳或经催缴能够缴纳的,区地税局10日内出具《转移登记审查意见书》),报区处遗办。
(3)区建住局负责10日内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
(4)区处遗办将区级各相关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审查意见书》移交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由区建住局、区地税局10日内将书面意见报区处遗办,由区处遗办汇总后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三)小组审议。
区处遗办分类汇总各责任部门提交的书面意见,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议题,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专题会议纪要确定事项进行办理,并与10日内将项目处理情况报区处遗办。
(四)完善手续。
区处遗办将各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书转交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督促申请人完善相关登记资料,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在税费征(追)缴过程中,区检察院、区法院、公安高陵分局等部门要全力提供司法保障。
(五)发布公告。
可以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或报纸上发布登记公告,15日期满无异议的,可依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已办理首次登记拟办理转移登记的项目,区处遗办负责在项目所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告知购房人依法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六)登记办证。
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区级各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书作为办证依据,结合其他登记申请资料,对于无查封、无抵押等限制登记信息的,审核登簿后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无法确认房屋权利人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决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区处遗办要对本辖区规划范围内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分类排查、摸清情况,认真填写《统计表》,建立工作台帐,确保精准识别、分类准确。
(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并联办理要求,密切配合、推进工作,对通过整改完善可以继续办理的项目,逐个填写审查意见书,并及时报区处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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