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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完整版)

来源:丹江口市人民政府2018-01-03 09:46:52

为加快推进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建设,丹江口市政府印发了关于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勘测定界面积计算,青苗费可按丈量面积计算。土地补偿以土地承包证、林地补偿以林权证为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

(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加快推进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其中 备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1 菜地 元/亩 45600 20520 22800 2280  
2 耕地(旱地水田 元/亩 38000 17100 19000 1900  
3 园地(含果园、菜园)、精养鱼塘 元/亩 39710 18810 20900 据实补偿 不含青苗、林木、鱼类补偿
4 水塘、藕塘 元/亩 36100 17100 19000 据实补偿 不含种植、养殖物补偿
5 林地 元/亩 25270 11970 13300 据实补偿 不含青苗、林木补偿费
6 未利用地 元/亩 18050 8550 9500    
7 集体建设用地 元/亩 36100 17100 19000 据实补偿 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本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征收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55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青苗补偿。使用期1年,统一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年产值标准的1倍进行补偿。施工时间自签订临时用地协议起(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向后推算,超过一年不足一年半(含一年半)的临时用地,以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计算依据,增付农户青苗补偿费的50%,超过一年半的临时用地增付农户青苗补偿费的100%。

(二)土地复垦费。根据实际开挖占用面积按国家政策计算。“三荒”地(荒山、荒滩、荒洼地)除外。

(三)林木补偿。属个人承包的山林、荒山坡(以林权证为权属依据实测),根据林木补偿标准计算,四旁树木按照相应标准补偿,属耕地的(含菜地),只补偿对应的青苗费。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

地  类 菜地 水田 旱地
补偿标准(元/亩) 2280 1900 1900

三、林木、种植养殖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1 苗圃 植树季节 元/亩 1500
非植树季节 2000
2 大棚 元/亩 7000
3 房前屋后零星果树 挂果(鲜) 元/株 80
未挂果(鲜) 元/株 20
挂果(干) 元/株 40
未挂果(干) 元/株 10
4 房前屋后零星树木 小树(5cm以下) 元/株 8
中树(5~18cm) 元/株 15
大树(18cm以上) 元/株 20
5 成片果园 挂果 元/亩 6212
未挂果 2683
6 成片林木 意杨 元/亩 1195
马尾松 929
人工薪炭林 415
野生薪炭林 64
其它用材林 929
7 茶园 成龄茶园 元/亩 6212
未成龄茶园 2683
8 精养鱼糖 元/亩 5000
9 其它坑塘 元/亩 1400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1 正房 框架结构(6层以下) 元/平方米 800
砖混结构(7层以下) 650
砖木结构 550
土木结构 385
2 偏房 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350
砖木结构 元/平方米 240
土木结构 元/平方米 200
3 附属房 元/平方米 100
4 门楼 元/个 500
5 围墙 元/平方米 26
6 太阳能 元/个 300
7 闭路电视 元/户 150
8 节能灶 元/处 150
9 饮水管道 元/米 5
10 牲畜栏 标准 元/平方米 20
简易 元/平方米 10
11 厕所 砖木 元/平方米 50
土木 元/平方米 30
简易 元/个 100
12 挡土墙(浆砌、毛石) 元/米 130
13 排水沟(浆砌) 元/米 20
14 沼气池 元/处 2000
15 晒场(水泥) 元/平方米 40
16 地窖 元/处 200
17 普通水井 元/处 150
18 水池(洗衣) 元/处 150
19 蓄水池 元/立方米 60
20 坟墓 元/冢 2000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搬家费 元/户 200 按规定时间搬家
2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元/户·月 450 过渡期为12个月
3 自主建房(正房) 元/平方米 300 作为基本建设费,不解决宅基地
4 按时搬迁奖励政策(正房) 元/平方米 20  
5 集中建房 由城区相关办事处负责统一选址,确定统一建筑方案,完成“三通一平”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统一放线,由被拆迁人自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安置区,按照“拆一还一、差额互补”原则进行安置。

六、有关要求

(一)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实物调查指标公开、政策公开、兑现公开,并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实物指标调查核实确认后,拆迁安置补偿款拨付给城区相关办事处,由办事处组织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兑现工作。

(三)城区相关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四)拆迁期限以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建设指挥部通知为准。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勘测定界面积计算,青苗费可按丈量面积计算。土地补偿以土地承包证、林地补偿以林权证为依据。

(六)公共设施部分不予补偿。

(七)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杆线设施由所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

(八)鼓励被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安置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意见(试行)》(丹政发〔2016〕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补偿标准仅适用于G241国道丹江口市城区至陶岔(鄂豫界)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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