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2018-05-11 17:24:29
为确保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部分调整补充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的通知。其中百香果(未挂果)6000元/亩,百香果(挂果)12000元/亩,其它果类、农作物类参照同类同目同科进行补偿。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调整补充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部分调整补充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部分调整补充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因我县出台的《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大政办发〔2017〕112号)文件,有的补偿项目遗漏,有的补偿项目不够具体明确,地类认定操作性不强,房屋拆迁没有奖励机制。造成征地拆迁工作比较缓慢。为确保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关于对征地地类的认定
地类原则上以征地现场调查现状为准,但多年来我县号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的农民群众利用部分耕地种植果树等林木,而土地地类实为耕地。结合我县实际,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耕地,并按耕地进行征收补偿:
(一)在最近一次的土地确权登记中登记为耕地的;
(二)在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中登记地类为耕地的;
(三)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已经用作退耕还林的原耕地;(四)按实际调查现状为鱼塘或者水塘的。
二、对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各类青苗(含果类、农作物类等)补偿标准进行补充。
百香果(未挂果)6000元/亩,百香果(挂果)12000元/亩,其它果类、农作物类参照同类同目同科进行补偿。
三、对房屋拆迁补偿回建安置及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表五)的调整补充
(一)住房(主房)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2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250元/㎡。
2.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3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4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4.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5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5.自行安置自行安排回建的,按被拆迁户原住主房占地面积奖励500元/㎡(集中安置没有该项奖励)。
(二)住房(主房)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50日以后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
2.虽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也不自行拆除的;
3.不自愿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也不自愿拆除的;
4.被强制拆除的。
(三)、对主房和杂房补偿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一 | 主房 | |||
1 | 砖混、框架 | |||
-1 | 高档装修,(有吊顶或者磁砖) | 火砖 | 1062元/㎡ | 含基础,普通门、窗,普通扶手,内外墙普通抹灰、刮白,普通砂浆地板等。 |
水泥砖 | 934元/㎡ | 对下列项目进行增加补偿:1.不锈钢门或铝合金门700元/㎡;2.烤漆门或防盗门500元/㎡;3. 铁板油漆门、卷闸门、扁钢拉闸门、玻璃推拉门200元/㎡;4. 铝合金玻璃卫生间门200元/㎡;5.不锈钢或铝合金防盗网130元/㎡;6. 不锈钢或铝合金窗口(含沙窗)150元/㎡;7.不锈钢、铝合金、铁艺、陶瓷瓶楼梯扶手栏杆100元/m;8.实木楼梯扶手栏杆500元/m;9.外墙瓷砖 70元/㎡;10.陶瓷地板50元/㎡;11.水磨地板50元/㎡;12.内墙瓷砖 50元/㎡;13.电视墙、木博古架、酒柜400元/㎡;14.厨柜400元/m;15.铜线暗装50元/m;16.铜线明装30元/m;17.铝线暗装40元/m;18.铝线明装20元/m。 | ||
-2 | 普通装修(墙面刷白或者水磨地板) | 火砖 | 1013元/㎡ | |
水泥砖 | 888元/㎡ | |||
-3 | 不装修 | 火砖 | 875元/㎡ | |
水泥砖 | 750元/㎡ | |||
2 | 瓦房(泥、砖、石、木瓦结构) | 625元/㎡ | ||
3 | 土墙草、木墙草 | 250元/㎡ |
(注:闭路电视和网线等,按实际用户有则给予补偿,没有则不能给予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房屋、构筑物拆迁未有文件明确补偿标准的,由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都安至巴马段)大化建设分指挥部办公室参照当季河池市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价作为补偿价。)
四、水池,水柜浆砌石81立方米以上的补偿标准
序号 | 容 量 | 单位 | 单 价 | 盖板 | 单 价 | 备 注 |
(元/m3) | (有/无) | (万元/个) | ||||
1 | 81-200 | m3 | 600 | 有 | 以实际容量为准 | |
2 | 81-200 | m3 | 550 | 无 | 以实际容量为准 |
五、其他
(一)对名贵树或者未有文件明确的树木的补偿标准,由县林业局或者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价作为补偿价。
(二)对保护树木的移栽,由县市政局按园林的移栽价格评估或者按实际移栽产生的费用作为补偿价。
(三)对庙堂、烈士墓等零星建筑,由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都安至巴马段)大化建设分指挥部办公室按实际与产权人协商补偿或者回建。
(四)如《部分调整补充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和《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大政办发〔2017〕112号)规定不一致,以《部分调整补充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大化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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