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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阳江市国道G325阳江市北惯至白沙段改线工程江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2017-11-09 16:36:44

10月31日,阳江政府网公布了国道G325阳江市北惯至白沙段改线工程江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新路线介于325国道与沈海高速之间,起点从北惯永盛村西侧赤城五路与现国道G325线平交位置开始,途经阳江万象工业园、奕垌南、那良村、龙湾南、屋背洲、梁屋园、清湖塘、新屋,在大岗坑村位置,上跨阳阳铁路,直到大岗坑村西南侧与国道G325线交接位置。国道G325阳江市北惯至白沙段改线。

附原文内容:

国道G325阳江市北惯至白沙段改线

工程江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国道G325线阳江市北惯至白沙段改线工程是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实施建设。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阳府〔2013〕135号),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房屋征收办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国道G325阳江市北惯至白沙段改线工程江城段全线15.72公里。经江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初步摸查,本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用地面积约19.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6万平方米(详见用地红线图,均以实际征收或征用面积为准)。

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公路局作为本项目江城段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一级公路标准建设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本项目城区段市政拓宽建设的业主单位;江城区政府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三旧改造办(市房屋征收办)作为政策业务指导备案存档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原则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和房屋征收工作费用、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等三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农户生产用房除外)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工作费用: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价的4%计算。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支付给江城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工作费用,专项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房屋征收工作和房屋评估费用。市三旧改造办(市房屋征收办)在开展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备案存档所产生的费用,由市三旧改造办(市房屋征收办)专项向市政府申请同意后,由市财政审核拨付。

(三)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居住房屋用地。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 城东街道随垌路段工业用地

(1)临环山路:750元/m2;

(2)其它位置:600元/m2。

2. 城北街道振兴路一期路段工业用地、敬老院用地:

(1)工业用地:800元/m2;

(2)敬老院用地:1300元/m2。

3. 城北街道简屋、黄梁村路段住宅用地

(1)临村主干道:6000元/m2;

(2)村其它住宅用地:5000元/m2、4500元/m2(因村道比较复杂,待明确征收对象后,再明确具体范围)。

4. 城北街道坪郊、龙涛路段住宅用地:

(1)临16米(含16米)以上道路:7000元/m2;

(2)临8米(不含8米)—16米(不含16米)道路:6000元/m2;

(3)临6—8米(含8米)道路:5500元/m2;

(4)临4—6米(含6米)道路:4500元/m2。

5. 城北街道坪郊、龙涛路段工业用地:

(1)临振兴路或临原江春公路:800元/m2;

(2)临16米(含16米)以上道路:700元/m2;

(3)临10—16米道路:650元/m2;

(4)临10米(含10米)以下道路:600元/m2。

6. 中洲街道津朗、麻演路段住宅用地:

(1)向南村(新村)、向西村(新村):1600元/m2;

(2)向南村(旧村)、莫一村(旧村):1100元/m2;

7. 白沙街道麻桥路段住宅用地:

(1)清湖塘村(新村):1400元/m2;

(2)清湖塘村(旧村):900元/m2。

8. 白沙街道麻桥路段工业用地:

(1)六村路口临325国道:500元/m2;

(2)六村路口不临325国道:400元/m2;

(3)其它位置:305元/m2。

(二)建筑物补偿标准。建筑物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评估其市场价值,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1. 框架结构:1200元/m2,指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砖混结构:900—1000元/m2,指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具体如下:

(1)结构完好,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或涂料粉刷,并设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按上限1000元/m2补偿;

(2)结构残旧,外墙是清水墙,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他房屋按下限900元/m2补偿。

3. 砖木结构为:500—700元/m2。具体如下:

(1)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按700元/m2补偿;

(2)结构正规、材料较好,外部一般未经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按600元/m2补偿;

(3)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按500元/m2补偿。

4. 钢架结构为:500—700元/m2。具体如下:

(1)以钢材制作为主的结构,主要用于重型车间的承重骨架,通常建有牛腿柱、吊车梁,檐高8米以下,按700元/m2补偿;

(2)以钢材制作为主的结构,主要用于无动荷载的工业或住宅,檐高8米以下,按500元/m2补偿;

5. 砖棚结构为:400—450元/m2。具体如下:

(1)结构简单,以砖砌体为主要承重、屋顶以石棉瓦、彩钢瓦、沥青卷材为主的房屋,檐高大于2.2米,按450元/m2补偿;

(2)结构简单,以砖砌体为主要承重、屋顶以石棉瓦、彩钢瓦、沥青卷材为主的房屋,檐高小于2.2米,按400元/m2补偿。

6. 简易结构为:200元/m2,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房、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7. 砖围墙为:600元/m3。

8. 毛石基础为:400元/m3。

(三)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复核评估。若复核评估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有差异的,可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复核评估、鉴定结果无超过上述补偿标准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对超过上述补偿标准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四)搬迁费用补偿标准

1. 住宅搬迁费: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 m2(厂房搬迁费协商解决)。

2. 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按6个月计算。

3. 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5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如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400元/户;

(4)有线电视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300元/台;

(6)水井补助:600元/口(小),1000元/口(大);

(7)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标准

(一)签约期限:从本项目的动迁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二)征收奖励:从动迁公告公布的签约期限之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21至4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41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若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须在动迁公告公布的签约期限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复核评估、鉴定。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起计算,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所在村委会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由街道办事处核实,报江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和江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审批。

(二)关于村民提出对其所谓宅基地、建设用地要求按上述评估价进行补偿问题。首先由所属村委会根据村民提供材料对宅基地、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再送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实,然后报江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和江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为切实解决部分房屋征收后无房居住群众的安置问题,可参照开阳高速公路西平北出入口项目拆迁项目的房产置换模式,因地制宜,在被征收户村周边就近规划用地进行安置,具体工作由所在地街道提出置换方案,江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汇总,再报市住建、国土部门批准实施。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依法强行拆除,不予补偿。

(五)经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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