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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茂高速(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17-08-09 14:14:09

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

(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按时完成云茂高速公路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以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为:水田59433元/亩(89.15万元/公顷);旱地43333元/亩(65.00万元/公顷);园地33333元/亩(50.00万元/公顷);林地15067元/亩(22.6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62980元/亩(94.47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4333元/亩(21.50万元/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按平面计算。

房屋拆迁实行“征旧不征新”的原则,拆迁户宅基地按59433元/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他建设用地按43333元/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拆迁户重新选择宅基地的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原则上由拆迁户自行选址重建,相关镇(街道)、村(社区)要予以协调,村建、国土部门具体办理建房的规划及用地报批手续。拆迁户易地建房的报建、办证等各项税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公路建设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和土地权属单位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并缴交土地垦复押金,押金由当地镇(街道)财政所专项保管,待落实土地垦复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按实际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每年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临时用地按“谁使用谁恢复”的原则,在公路建设完工后,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给原使用权人。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款,要依法依规划拨到被征地单位及农户。

第三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一般农作物(水稻、蔬菜、蕃薯、花生)每亩补偿1000元。

(二)甘蔗、淮山薯每亩补偿2000元。

(三)鱼塘每亩补偿1500元。

(四)苗圃地已嫁接的每亩补偿2000元,未嫁接的每亩补偿1000元。

(五)林地青苗补偿标准:

1、一般林地每亩补偿1000元。

2、橡胶林:每亩株数30株及以上已开割的补偿8000元,未开割的补偿5000元;每亩株数16至29株已开割的补偿5000元,未开割的补偿3000元;每亩株数15株及以下的补偿1000元。

3、连片种植的速生桉、茶树每亩补偿2000元。

(六)果树、竹和其他树木按照附件1的标准予以补偿。

(七)花木种植场的补偿:

各种育苗场、花木场及种植园林绿化观赏树的种植场地(以下简称“种植场”),对树木(作物)原则上只按面积或株数进行一次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种植成块的普通袋栽、盘栽等假植树木(作物),无需动用大型机械移植的种植场,每亩补偿3900元。

2、按常规标准种植树木(作物)的种植场,无需动用大型机械移植的,每亩补偿5900元。

3、按常规标准种植树木(作物)的种植场,树木(作物)主干普遍米高直径5厘米以上或需动用大型机械搬迁的,每亩补偿10500元。

4、在现地上种植或假植多年的高大树木(作物),按以下标准补偿:米高直径20-30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米高直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0元。

5、零星种植或假植的,可根据树木(作物)米高直径和株数,参照上述补偿标准补偿。

(八)名贵林木的补偿。原则上只作一次性补偿,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黄花梨、红豆杉的补偿。

按米高直径计算补偿。米高直径小于1厘米的,每棵补偿10元;1.1-3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3.1-5厘米的,每棵补偿70元;5.1-8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8.1至10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10.1-1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15.1-20厘米的,每棵补偿250元;20.1-30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

2、沉香树的补偿。

按米高直径计算补偿。米高直径小于1厘米的,每棵补偿8元;1.1-3厘米的,每棵补偿15元;3.1至5厘米的,每棵补偿25元;5.1-7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7.1-10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10.1-12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12.1-1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1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250元。

3、种植规格棵数。

黄花梨、红豆杉树亩种植棵数最多80棵;沉香树米高直径7厘米及以下的亩种植棵数最多300棵,米高直径7.1-10厘米的亩种植棵数最多167棵,米高直径10厘米以上的亩种植棵数最多120棵。

(九)青苗补偿的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种植的经济作物(除苗圃地外),种植株数违背常规规格种植的,均按常规规格种植株数计补,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征收土地不重复计补青苗费。违规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日常居住拆迁房屋的搬迁费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领取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0元。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安置户籍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800元。

第五条 征地拆迁的其他事项

(一)对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违规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拆迁中,如遇到土地权属争议,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权属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争议各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施工建设。

(三)对已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被征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拒不在征地拆迁协议上签字或拒不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以保证国家建设顺利进行。

对于煽动群众闹事,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的为首分子,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是租用他人土地兴办种植场或兴办加工企业(厂)的,土地权属人要在土地被进行征收测量后5天内向市驻镇(街道)征地拆迁工作组递交解除土地租用协议书。对种植场,如5天内不递交解除土地租用协议书的,其所得土地补偿支付给土地权属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作搁置处理。

(五)对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征收各类加工型工业企业(厂)或特殊建筑物的补偿,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派员现场评估,按评估价处理。

第六条 征地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不分地类)12%的比例给予折算货币补偿,并根据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茂国土资函〔2010〕131号文精神,按每亩11.5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予以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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