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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征地拆迁的预通告(附补偿实施细则)

来源:紫金县政府2018-03-07 10:02:14

为解决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黄花出口连接贯通问题,河源紫金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征地拆迁的预通告,并公布了补偿实施细则。

关于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征地拆迁的预通告

为解决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黄花出口连接贯通问题,畅顺城市交通脉络,拓展县城发展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拟对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黄花出口连接线建设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预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以及规划用途

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黄花出口连接线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黄花出口连接线,起点为县道171线黄花岗顶自来水厂附近,起点桩号K0+000,经过紫金县紫城镇黄花村梅子坑、城西村向阳片、安民居委会猫眼塘、山排下和西城居委会李屋排,止于紫城工业园管委会(原外经贸局)办公楼(具体以规划测量和实际征地红线为准),终点桩号K2+600。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34.1亩,具体实际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及面积以实测的数据为准。

四、自本预通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依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有关规定拟定。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青苗补偿等,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地坟、阴城、金埕)所有权人,持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紫城镇人民政府优化发展办公室(联系电话:0762-78202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自本预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通告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附:

关于印发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紫府办函〔2018〕44号

紫城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紫城镇人民政府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做好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以及《紫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紫府〔2015〕5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房屋征收范围: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及安置区和生产生活留用地范围内。

(二)房屋征收部门:紫金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评估时点: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

(八)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

2. 河源市勤信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3.河源市鑫安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4.广东致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5.深圳市国潼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6.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7.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8.广东南粤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9.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补偿范围。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征收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进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1),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建筑成本进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2);

2.房屋宅基地按房屋主体占地面积1∶1安排安置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使用证面积返还);

3.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搬迁费按家庭人口核定,家庭人口为3人以下的,搬迁费为3600元/次,按搬入搬出2次计补;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搬迁费为每人每月200元,按12个月计补(从房屋腾空之日计起,为期一年),逾期未供地建房入住的,按逾期月数补偿每人每月200元。临时租房补贴5元/㎡(按12个月)已计入房屋补偿单价,不另作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经营性质的商铺、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现场评估价格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四)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和土地性质的认定、查丈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县房屋征收办、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紫城镇政府等单位抽调人员和测绘公司人员组成工作组,共同负责。

1.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紫金县安良大道北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2.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框架、混合结构房屋标的未封闭式阳台(外走廊)的建筑面积按50%折算补偿;砖木结构房屋飘檐的建筑面积按25%折算补偿,檐高4.6米以上的按两层计算补偿,墙高超过1.6米又不足2.2米的按50%折算面积补偿;

4.无瓦面的老宅不计建筑成本补偿,土地按《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紫府办函〔2018〕43号)执行;

5.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未记载用途的,由工作组依照有关法律文件或报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确认。

(五)其他补偿。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门窗、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等附属(着)配套设施的费用已包含在房屋补偿价格内,不再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八)补助和奖励。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的,给予每座奖励20000元;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

3.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三、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建设用地房屋征收决定通告;

2.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细则;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二)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发布遴选通告。被征收人1周内协商选定,逾期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随机选定确定。

(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四)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1个月内,评估机构应当在一周内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周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周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六)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八)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细则由紫城镇人民政府、县房屋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1.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紫金县国道G236环市路安良大道北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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