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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

来源:魏县人民政府2017-12-25 09:41:51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魏政字〔2017〕39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6月15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魏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魏县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行动,切实提高我县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全面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统筹衔接和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我县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解决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贫困群体实施特殊的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坚持统筹衔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机衔接,实现贫困人口各项医疗保障救助待遇顺利落实。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救助政策和相关工作程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高效便捷。整合各方资源,优化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简化结算程序,推进“一站式”报销。

(三)工作目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托底“四重保障线”保障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确保“四重保障线”有效衔接,确保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明显减轻,确保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服务网络体系,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的目标,确保群众患病能够就近就医。

二、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救助联动机制,按照渠道不变、分别报销、医疗救助、政府托底、精准保障的原则,探索建立“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明显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推进我县脱贫进程,到2020年全面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一)明确保障救助对象范围。重点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5类贫困群体。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在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救助对象的门诊、住院待遇水平。

1.适当提高门诊统筹报销待遇。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一般门诊医疗费封顶线提高到不高于每人每年5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

2.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3.建立完善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政策。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封顶线为6000元/年,报销比例为75%;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重大慢性病封顶线15万元/年,报销比例为90%。

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4.提高参保资助水平。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三)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取消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

(四)提高民政大病救助水平。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方面进行医疗救助。

1.完善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提高住院救助水平。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累计限额内救助80%。

3.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将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五)设立政府健康扶贫救助基金

设立“政府健康扶贫救助基金”,用于政府托底医疗救助保障以及应急(个案)救助保障等。

1.对于在县内和县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已享受三级保障后仍然花费高额医疗费用,且根本无经济能力治疗疾病的,县财政对其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救助。

2.对于在县内和县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已享受三级保障后仍然花费高额医疗费用,但根据自身经济收入可能会致贫返贫的,县财政对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

3.自付费用均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

三、实施步骤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深入贯彻我县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安排部署,精准掌握我县贫困人口数量和状况,全面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县扶贫办制定本乡镇(街道)摸底调查方案,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进村结合村两委对该村进行贫困人口调查摸底,通过筛查、评估、初审、公示等程序核定真“穷人”,摸清根本没能力看病就医和可能会因病致贫、返贫两种贫困人员的详细情况,汇总上报。

(二)全面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救助。提高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启动实施。并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开展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由乡镇(街道)进行摸底上报,确认后由政府进行托底救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工作,将其列入扶贫攻坚工作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确保落实。县成立由县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审计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医疗保障救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落实部门责任

1.各乡镇政府和扶贫部门负责贫困人员摸底调查,确定救助保障对象。同时在本辖区内确定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特困人员和临界贫困人员,每月上报县扶贫部门,用于政府托底,确保不漏一人。

2.人社部门牵头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落实;对医保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3.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配合做好“一站式”报销结算相关工作,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助费用直接结算;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认定保障救助对象中第2、3、4(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认定除外)、5类人员。会同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4.财政部门负责将提高保障救助水平和参保资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定期分析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5.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设立扶贫病房、扶贫窗口,建立扶贫“绿色通道”等;会同民政部门认定保障救助对象第4类人员中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6.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推进“一站式”报销结算相关工作,认定保障救助对象中的第1类人员。

7.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医保基金、救助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进行审计。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到相应待遇。要加强基金(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扩大补助范围和标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财政资金科学投入机制。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政策。提高保障救助水平和参保资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90%,县财政负担10%。

(四)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人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员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尽快实现“四重保障线”中的“一站式”报销结算。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缴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其余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根据规定的相应救助比例由医院垫付,人社、民政、财政、保险公司等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健全医保控费机制。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分级诊疗管理,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的差距。健全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全面监控医疗过程和医疗费用支出,严格控制过度医疗、不合理支出。完善医疗机构考核机制,提高医疗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将医疗控费目标与定点医疗机构评审、院长及医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院长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严格实行问责。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定期公示监测和考核结果。加强综合执法,依法打击恶意套取、骗取医保和救助资金行为。

(六)建立贫困人口日常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组织,动态认定农村因病致贫返贫的贫困人员,并结合乡村医生定期到已核准的贫困户家中进行日常巡查(贫困人员患病后在及时治疗的同时应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将信息反馈到所辖乡镇的相关组织和县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贫困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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