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凤县政府2018-03-30 11:18:23
为切实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凤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其中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凡是在宝鸡市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均享受补充医疗保障。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凤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卫财务发〔2017〕140号)和市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关于转发省卫计委等四部门<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卫体改发〔2017〕75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本着“遵循现实,保证政策连续性;科学衔接,注重政策叠加效应”的原则,在保持我县原有健康扶贫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大病医疗保险、贫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五道防线”不变的基础上,将兜底保障政策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变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确保每个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二、工作内容
(一)保障对象
2017年数据清洗及动态调整后的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范围。
(二)保障范围
凡是在宝鸡市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均享受补充医疗保障。
鉴于在镇卫生院住院的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均在90%以上,因此对在镇卫生院住院就医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障。
(三)保障期限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四)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3:3:4比例分级负担,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县财政局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基金专户,将各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实行封闭运行。若补充医疗保障基金年度内出现透支,由县财政予以补充。
(五)经办方式
1.报销办法。对诊疗程序规范的住院贫困人口,出院执行“一站式、一单式”结算,具体办法是:住院总费用×90%-(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费用+城乡大病医疗保险+贫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费用。贫困人口因诊疗程序不规范,住院费用中产生的自付费用,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障范围。
2.系统结算。在原有新农合扶贫救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大病医疗保险、贫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五道防线”“一单式”结算系统升级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出院的贫困人口按本办法进行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卫计、财政、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凤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由县农合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补充医疗保障工作落实。县扶贫办负责提供数据清洗及动态调整后确定的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贫困人口);县财政局要按照省市县补充医疗保障基金3:3:4负担比例,积极协调省市财政部门,足额配套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资金,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并做好后期运行中基金透支的保障工作;由县卫计局负责,县民政局、人保财险凤县支公司配合,对结算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积极向贫困群众宣传补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印发凤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的通知》(凤政办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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