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辛集市人民政府2017-12-22 14:40:59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奖补机制,辛集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辛集市“超用加价”模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的通知,并对加价、奖励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超用加价”模式农业水价
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的通知
辛政办字〔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超用加价”模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已经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辛集市“超用加价”模式农业水价
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奖补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水财〔2016〕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范围内各乡镇(园区)组织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区各乡镇(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权额度是指农业用水户水权证载明的每亩年度用水量。
第四条 灌溉定额是指按照河北省《用水定额》(DB13/T1161—2016),在50%降雨条件下,以县为单元确定的年度亩均喷灌灌溉用水量,以井口、斗口、扬水站点出口为计量点。
第五条 现行农业水价是指当前各地正在执行的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现行农业水价应能满足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不能满足的要进行调整。地下水现行农业水价调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表水现行农业水价调整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条 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是指农民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
第七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超用加价”模式。
第八条 “超用加价”模式,是指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超定额加价收缴水费,低于灌溉定额进行节水奖励。
(一)超用加价标准
1.水权定额内用水按现行农业水价执行。
2.超水权、超定额用水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加价0.1元/m3。
3.开发利用微咸水不受水权额度限制。
(二)水费收缴管理
1.按照“一井一表、一户一卡”要求,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按水量收费。暂未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的,采用“以电折水”的方法计收水费。
2.农业水费由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收缴,并使用统一票据,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
3.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水费,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收缴的加价水费(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的部分)上缴市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专项用于节水奖励。
4.市、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健全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设立水费收缴台账,建立用水管理平台。市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设立节水奖励账户,实行分村记账。
(三)节水奖励管理
1.市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设立节水奖励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加价水费、各级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
2.用水户节水奖励标准。用水量在水权(144.97m3/亩)额度以内的,对节余水量(水权额度与用水量之差),用水户可留作下年使用,也可以自由交易,不再进行奖励。用水量在水权额度以上、灌溉定额(226m3/亩)以内的,对节余水量(灌溉定额与用水量之差)予以奖励,其中:对种粮用水户每节约1立方米水,可按加价额度的2倍给予奖励;对其他用水户每节约1立方米水,可按不超过加价额度给予奖励。对种粮用水户节水奖励标准一般要高于对其他用水户节水奖励标准。
3.市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将节水奖励资金核算到每个农业用水户,编制年度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水利部门备案后,交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在资金发放表上签字,从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节水奖励账户中支取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的农业用水户。
第九条 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级安排的农业水价改革补助资金,及时拨入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设的节水奖励资金账户。
第十条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总责,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市、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指导其建章立制,完善规章制度,发挥其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的基础作用。
第十二条 水利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市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节水奖励资金、水费收缴管理系统建设、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维护、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奖励、农业水权水价改革宣传培训等。
第十四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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