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2017-10-11 10:39:07
聊城市将利用2年时间在全市新建改建10万个高效集约蔬菜温室。该举措是聊城市委、市政府立足于聊城蔬菜产业发展、搞好结构调整、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推动聊城蔬菜产业转型升级作出的战略决策,也是聊城今明两年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近日聊城市下发《聊城市支持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按时间进度完成高效集约温室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予以奖补。
关于印发《聊城市支持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财农字〔2017〕1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市属开发区财政局、农委:
为支持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根据聊城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聊办字[2017]1号)精神,制定了《聊城市支持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聊城市支持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聊城市财政局、市农委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聊城市支持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2000万元,根据聊城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聊办字[2017]1号)精神,对按时间进度完成高效集约温室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予以奖补,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
我市范围内按照《聊城市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实施方案》发展规划要求,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蔬菜温室建设任务的有关县(市、区)为奖补对象;要坚持扶贫优先的原则,将高效集约蔬菜温室建设与双联共建、片区扶贫、产业扶贫等有机结合。
第三条 奖补范围
按照市委办公室聊办字[2017]1号文件精神,专项资金奖补用于以下方面:
(一)温室建设。
各县(市、区)建设的蔬菜温室示范园区、规模化蔬菜基地必须达到市委办公室聊办字[201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求。即莘县、高新区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参照江苏绿港模式,各建设一处500-1000亩的高标准、全系列蔬菜温室示范园区;其他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都要各建设一处200—300亩的高标准、专业性蔬菜温室示范园区,配备先进设施装备,集中展示蔬菜新品种及种植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建设集约化育苗中心和工厂化生产车间。其他新建、改建的设施蔬菜温室基地要集中规划布局建设,每片必须达到100亩以上。各县(市、区)建设主推棚型是新型钢结构冬暖式大棚;新型钢结构大拱棚;玻璃温室。
(二)规模以上基地。
各县(市、区)要选取3—5个新建基地或老棚改造试点,重点进行打造,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促进蔬菜产业转型升级。
(三)栽培新技术。
各县(市、区)建设的高标准蔬菜温室示范园区必须集成蔬菜新品种及种植新技术、新模式,建设集约化育苗中心和工厂化生产车间。
(四)水肥一体化。
各县(市、区)建设的规模化蔬菜基地要着眼于解决蔬菜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标准化程度低、质量安全水平低问题,优先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五)椰糠为主的基质栽培技术。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推广以椰糠为主的基质栽培模式和智能化种植技术。以椰糠为代表的基质栽培种植模式,杜绝了土传病害及重茬连作障碍,减少人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产量能提高30—50%,有利于标准化生产和蔬菜品质提高。
第四条 奖补标准
按照按照市委办公室聊办字[201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奖补:
(一)高标准蔬菜温室示范园区。对参照江苏绿港模式建设的高标准、全系列或专业性蔬菜温室示范园区,与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省级及以上重点农业院校签订共建协议,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的,每个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
(二)规模以上基地。对新建、改建100亩(含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基地,经验收合格的,按棚内实际占地每亩300元予以奖励;对新建、改建200亩(含200亩)以上的基地,经验收合格的,按每亩500元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单个基地少于100亩的,不予认定和奖补。与北京、上海等高端市场经销主体签订供销协议、并履行供货合同的,每个基地一次性另行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奖补时间
按照市委办公室聊办字[2017]1号文件要求,市级奖补资金每年7月中旬和12月中旬对上半年和下半年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分二次进行奖补。
第六条 奖补程序
市里按照市委办公室聊办字[2017]1号文件精神,市农委于每年的6月底、11月底前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蔬菜温室大棚建设情况进行统一考核、验收,把已通过验收的奖补资金分配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第七条 资金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委提供的下达资金依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县(市、区);市农委应加强对项目的督促管理与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一旦发现,将依规、依法处理。
各部门并按规定予以信息公开。
第八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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