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12-20 10:40:12
肃政办发〔2017〕280号
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肃北县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各单位,驻肃各单位:
《肃北县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肃北县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肃北县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肃北县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肃北县境内具备按定额计费条件的中型灌区和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节水奖励基金用于肃北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肃北县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肃北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玉米、蚕豆、豌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包括油菜、胡麻)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其中,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10元/亩,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8元/亩,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方式为: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行政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向工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附具农业水价调整、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由工程所有权人汇总整理,提请肃北县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或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
第八条 肃北县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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