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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附全文)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2016-08-12 09:23: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6〕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推动“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全面改革。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放管结合。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协调推进。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灌区水情、工程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做到成熟一处,改革一处;完成一批,巩固一批。在实践中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做法和经验,做到可复制、易推广,有计划、分步骤稳妥实施。

(三)总体目标。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年至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推广简便易行、农民接受、管理成本低的计量设施。各地要根据灌区实际情况,按照有利节水、有利计量、有利结算、有利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计量点。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扬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

(五)加强节水技术推广。优先推进粮食主产区、严重缺水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节水灌溉发展。在井灌区和有条件的渠灌区,大力推广渠道防渗技术和管道输水灌溉。在水资源短缺、经济作物种植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等地区,积极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各地要结合实际修正适合本地条件的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大力推进水稻节水控制灌溉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提高田间灌溉水利用效率。

(六)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市、县要以批准的用水总量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七)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八)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水管单位管理、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费用,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搞活经营权。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九)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用水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供水单位要积极收取水费,提高水费收取率。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水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供水成本,搞好供水服务。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十)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价格。要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十一)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十二)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用水量年度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三)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具体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四)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地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十五)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本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十七)加强指导协调。省物价监管局、水利厅、财政厅、农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推广。各级物价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农业水价改革研究和综合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水利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同时,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供水成本控制。农业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行节水措施。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宣传力度,正确解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自觉性,使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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